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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销商品不三包?消协调解换货

2015-01-13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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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新买的皮鞋穿了不到半个月鞋底就脱胶掉落,本来就让徐先生不悦,而商家服务员说特价商品只能维修不能换货更令他一肚子窝火。五一过后徐先生就向消保委城东办事处来电投诉,要求依法协商调解。2013年4月1...

  新买的皮鞋穿了不到半个月鞋底就脱胶掉落,本来就让徐先生不悦,而商家服务员说特价商品只能维修不能换货更令他一肚子窝火。五一过后徐先生就向消保委城东办事处来电投诉,要求依法协商调解。

  2013年4月19日,徐先生看中了某购物中心的一款特价198元的富士来皮鞋。由于是老客户了,商家在特价的基础上再给徐先生让价48元,以150元的价格销售给徐先生。可是在穿了不到半月,皮鞋鞋底就脱胶掉落,于是他前去商家要求换货。店员以促销商品不能三包为由,不能换货,只能送去总部进行修理。徐先生一气之下就向消保委城东办事处投诉。

  接诉后,办事处工作人员立即前往该商家核实情况。店家承认该皮鞋为其所售,但是却认为特价商品不在三包范围。工作人员向店家解释了《消法》相关内容,指出不论是促销或者赠品都应遵守相关的三包规定,至于店家自己制定的促销商品不在三包范围等规定有涉霸王条款的嫌疑,经营者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无条件给消费者维修或者换货。经过多次耐心调解,最后店家答应更换皮鞋。由于店家已经没有同型号的皮鞋,给消费者调换其他型号的皮鞋,消费者对此表示满意。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四条“国家、省规定实行三包的商品,有质量问题的,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更换或者修理”和《鞋类三包规定》第五条“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15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更换或者修理。更换时,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时,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它产品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要求予以退货,不得收取折旧费”明确规定了经营者的责任和消费者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综上所述:店员所说的“促销商品不能三包”无效。徐先生的鞋子在15日之内理应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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