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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时竟被异性“偷窥” 店家该不该承担责任?

2015-01-12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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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日,嵊州市消保委、市工商局消保分局通过调解,顺利解决了一起消费者在美容院消费时被异性偷窥的纠纷,该美容馆的工作人员当面向王女士进行了道歉,并送上鲜花一束和500元作为补偿。8月下旬,嵊州的...

  9月2日,嵊州市消保委、市工商局消保分局通过调解,顺利解决了一起消费者在美容院消费时被异性“偷窥”的纠纷,该美容馆的工作人员当面向王女士进行了道歉,并送上鲜花一束和500元作为补偿。

  8月下旬,嵊州的王女士到当地商场内的一家美容馆做美容。出于按摩、美容等服务的需要,又考虑到工作人员都是女性,且是在独立隐秘的房间里,王女士在接受美容服务时穿着较少。

  在做美容时,王女士闭目养神,期间,听到有其他工作人员开门进来拿了东西后离开。过了一会儿,王女士睁开眼睛时,发现房间门开着,有一个陌生男子正站在门口往王女士的方向看,顿时受到了惊吓。原本高高兴兴去美容院做美容,想好好的放松一下,却因为工作人员的疏忽导致被异性偷窥,王女士觉得很懊恼。

  在与美容馆的交涉过程中,为其服务的工作人员表示,门之前是关上的,只是期间有其他工作人员进来拿东西后忘了关门,当时自己正在给王女士进行按摩而没有留意门是否关闭,况且做美容这种情况发生也很正常。王女士认为美容馆缺乏诚意,女子美容、美体带有比较强的私密性,作为美容行业的服务人员,缺乏应有的谨慎,怎能在不关门的情况下为客人提供服务。而且对方不仅没有因工作失误进行道歉还百般推卸责任,于是拨打了消费维权热线,要求美容馆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嵊州市消保委、市工商局消保分局的工作人员受理投诉后,当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调解,经过实地查看,该美容馆处于大型商场内,人流量比较大,很容易造成 “走光”这样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以及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工作人员认为该美容馆在客观环境存在隐患的环境下,在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时,没有树立良好的安全意识,间接导致了这起“偷窥”事件的发生,应当负有一定的责任。

  最终,在工作人员的协调下,美容馆的工作人员当面向王女士进行了道歉,并送上一束鲜花和500元人民币作为精神补偿。同时,市消保委、市工商局消保分局的工作人员约谈了该美容馆的负责人,要求他们在提供服务时,应该就美容服务的特点,做好相应的服务保障措施,提升服务质量,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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