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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卡超出使用期限 不能使用?

2015-01-06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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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最大限度的留住客户,许多商家都会采用会员制、预付消费卡等形式吸引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卡时,有的商家往往以半年、一年时间作为消费期限,如果消费者办理半年卡或一年卡时,商家会给予一定的优惠,而当消...

  为最大限度的留住客户,许多商家都会采用会员制、预付消费卡等形式吸引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卡时,有的商家往往以半年、一年时间作为消费期限,如果消费者办理半年卡或一年卡时,商家会给予一定的优惠,而当消费者没能在规定期限内消费完,商家往往以超出消费期限为由拒绝消费者继续使用。

  今年初,消费者杨女士在柯桥万达广场内的一家儿童乐园花280元办理了一张10次/半年的消费卡,至今年7月份,杨女士陆陆续续带领女儿去儿童乐园消费了6次。当杨女士于8月初到该游乐场所消费时,服务员坚持认为杨女士的消费卡已经过期了,不给继续消费,并认为杨女士如若要继续消费,必须按老板的规定要充钱激活后才能使用。

  “这分明是商家的霸王条款,难道我充的钱商家有权去支配吗。”杨女士认为,遂要求得以无条件继续使用。见与商家协商不成,杨女士拨打了12315热线寻求帮助。

  接诉后,绍兴市柯桥区消保委工作人员着手开展相应调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第三款又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据此,商家的条款属于霸王条款,应属无效的格式条款。故对杨女士的诉求合理,应予以支持。

  最终,在工作人员介入下,商家同意消费者正常使用剩余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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