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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预定多程机票遭遇尴尬 这趟航班取消下趟损失谁赔

2014-12-29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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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网上订票很方便,提前预定两程甚至多程机票的消费者多了,出发前就把全部旅程的各次航班机票都预定好,不仅省事,还可以享受更高的折扣。但如此一来,一旦上一趟航班延误甚至取消,就无法衔接后续航班。在非...

  网上订票很方便,提前预定两程甚至多程机票的消费者多了,出发前就把全部旅程的各次航班机票都预定好,不仅省事,还可以享受更高的折扣。但如此一来,一旦上一趟航班延误甚至取消,就无法衔接后续航班。在非不可抗力情况下取消航班,属于航空公司违约,消费者可以退票获赔,但耽误乘坐下趟航班的损失航空公司该不该赔偿呢?最近,中国消费网四川频道接到数起这样的投诉,涉及四川航空、成都航空等多家航空公司。本报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消费者

  前一班取消耽误下趟航班

  2014年9月29日,上海消费者许女士投诉称,9月25日她购买了四川航空“满洲里—哈尔滨”的机票,10月4日9点45分起飞,11点5分到达。同时,又在网上购买了同一天的吉祥航空“哈尔滨—上海”机票,16点45分起飞。

  本以为中间预留了足够的时间转机,但未想到,9月26日突然接到四川航空的通知,告知“满洲里—哈尔滨”的航班因故取消了。后经四川航空证实,取消航班的原因是“因公司计划原因”。

  经致电四川航空查询,当天已经没有航班从满洲里到哈尔滨,只有改期10月3日或者10月5日。许女士是因公出差,10月3日还没有完成公务,无法离开,只能改期10月5日。这样一来,10月4日“哈尔滨—上海”的机票只能办理退票,但吉祥航空称该机票是特价票,只能退燃油和机建费用,导致许女士损失 607元。许女士还必须在满洲里滞留1天,增加1天的住宿费用。但四川航空仅愿意承担1晚的住宿费用或者300元的补偿。

  消费者对四川航空类似的投诉时有发生。今年8月4日,海南消费者胡女士在网上购买了9月9日四川航空“稻城—重庆”航班,到达重庆时间为9点45分,同时购买了9月9日西部航空“重庆—三亚”的航班,起飞时间12点5分。8月6日下午胡女士突然接到售票网站通知,“稻城—重庆”航班取消,重庆飞往三亚的航段无法使用,且特价机票不能退票,胡女士损失了432元机票款。

  胡女士在投诉信中称,她联系四川航空,希望对方帮忙说服西部航空同意退还全部机票款,但遭到拒绝,四川航空只同意赔偿100元作为航班取消补偿。

  成都消费者蒋女士投诉称,她在去哪儿网购买了10月17“成都—北海”及10月24日“北海—成都”的机票,后接到成都航空公司的通知,10月17日 “成都—北海”航班取消。这样,所有行程都要调整,但机票代理商称10月24日当天“北海—成都”机票正常,拒绝为蒋女士免费改签。

  航空公司

  旅客要求超出补偿规定

  记者调查发现,上述投诉案例中,航空公司取消航班的原因几乎都是“公司计划原因”、“公司计划性调整”等内部原因,属于航空公司单方面违约。《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它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但消费者就取消航班造成的后续航班误机、改签、无法退票等损失提出赔偿要求,航空公司几乎都以不符合公司内部规定为由予以拒绝。

  面对许女士的投诉,四川航空在给中国消费网四川频道的复函中称:“9月26日,该航班因我公司计划原因取消,工作人员按照工作流程及时将航班取消信息以短信的方式通知到旅客。工作人员告知旅客根据《航班计划性调整现金补偿工作流程》的规定,补偿300元或提供满洲里一晚的宾馆住宿。许女士不同意我公司补偿方案,要求我公司承担旅客满洲里一晚的宾馆住宿费200元,以及吉祥航空机票损失607元,共计807元。由于许女士提出的补偿要求不符合我公司规定,故无法予以满足。”

  记者在四川航空官网上查询到,该公司在《四川航空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中规定,取消航班后,对消费者除了提供必要的服务外,机票“按照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但“川航的责任应不得超过经证明损失的数额。川航对间接的或随之引发的损失不承担责任”。《成都航空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也有相似规定,“对间接的或随之引发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专家

  航空公司应该赔偿

  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铸认为,许女士等消费者的索赔主张是有道理的,因为上一趟航班取消导致第二张机票作废,消费者确实受到了损失。从格式合同的角度说,航空公司的规定减轻了自己的责任,免除了自己的义务,涉嫌霸王条款。

  就航空公司是否该赔偿的问题,陈铸认为这涉及到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问题。损失和赔偿要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是间接的因果关系,就不一定能获得赔偿。第二张机票退票损失等问题,属于间接损失还是直接损失,存在很多可能性,航空公司可能也无法核实清楚。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问题,理论上一直在探讨,目前法学界主流的观点是赔偿直接损失。

  四川贸易促进会法律部部长张萌认为,从《合同法》的角度说,消费者预订机票,交了费用,是守约的,航空公司因为各种原因取消航班,属于违约,一般处理是退机票款。对于消费者后续航班的损失,主要是看这种损失,是不是与航班取消有直接因果关系,损失是否是必然产生的,有没有补救措施,如果是必然损失,航空公司应该赔偿。

  张萌进一步阐释认为,从法理上讲,如果确实因上一趟航班取消,而下一航班与取消的航班是紧密联系的,没有其他补救措施,没有其他可替代的出行方式,那么这个损失应该算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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