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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称 “天然人参牛奶” 侵犯知情权商家赔万元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4-12-29 11:33
导读: 近日,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受理调解了一起产品虚假宣传案件,最终要求商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承担退一赔三的赔偿责任,赔偿了消费者1.5万元。今年7月,合肥市消费者张某在合肥一家...

  近日,安徽省合肥庐阳区人民法院受理调解了一起产品虚假宣传案件,最终要求商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承担“退一赔三”的赔偿责任,赔偿了消费者1.5万元。

  今年7月,合肥市消费者张某在合肥一家超市购物时,发现了一款安徽知名乳业公司出品的每箱99元的“人参牛奶”,其配料表中注明含有“人参粉”,其宣传彩页上宣称“天然参,自然养”、“……历经多年经验造就完美人参牛奶……”等具有多种保健功能。张某感到该商品是一款富含人参,营养价值极高的产品,对正值高中就读的女儿和年过七旬的父亲定有较大的滋养作用,于是分多次先后购买了价值4059元的牛奶回家。

  该商品带回家后,张某的女儿和父亲按照说明饮用,没想到都出现了腹泻不适情况,张某到社区诊所咨询得知可能是因该商品所致。张某随后找超市和厂家反映情况,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经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查核实该涉案商品添加的是人工种植的人参,而非天然人参。8月1日,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处对张某的投诉做出了回复,回复书称:“企业表示,为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避免争议,已取消了人参牛奶产品的宣传彩页,已经印刷完毕的全部不再使用,产品包装标签取消了人参牛奶产品的宣传彩页,已经印刷完毕的也全部不再使用,产品包装标签的内容已着手改版。”厂家虽然承认该商品的标签和宣传侵犯了消费者张某的知情权,引起了张某的误解,但对张某的投诉和赔偿要求未予回应。

  当张某再次来到超市时,发现该款人参牛奶及相关宣传彩页仍一同陈列在超市出售。张某遂将超市和厂家一同起诉至庐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超市和厂家按照《消法》有关规定承担“退一赔三”的赔偿责任。

  经庐阳区人民法院调解,张某与两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由乳业公司赔偿张某各项损失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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