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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购电饼铛出现质量问题更换遭拒 工商调解得更换

2014-12-29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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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下午,消费者王先生在蒙阴县一商场购买了一个电饼铛,拿回家使用时,发现竟然漏电,于是立即找到商家更换了一个。王先生把换回的电饼铛拿回家再次使用时,发现换回的这个电饼铛也是坏的,线断了,手把...

  8月27日下午,消费者王先生在蒙阴县一商场购买了一个电饼铛,拿回家使用时,发现竟然漏电,于是立即找到商家更换了一个。王先生把换回的电饼铛拿回家再次使用时,发现换回的这个电饼铛也是坏的,线断了,手把也坏了,于是又找到商家要求换货或退货,却遭到拒绝,为了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王先生拨打了临沂市工商局的12315投诉电话,请求工商部门调解解决。

  蒙阴县工商局执法人员接到申诉指令后,立即对此事展开了调查,经调查了解王先生反映情况属实。根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延误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数量、用途等为由拒绝履行义务。经调解,被申诉方认识到自已的错误,并向王先生赔礼道歉,同意为申诉方王先生更换换新电饼铛一个,王先生对此调解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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