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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强收“霸王”费 消协维权把款退

2014-12-29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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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2日,山东省临沭县消协接到县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转办的一起关于因住宿退房引起的宾馆强收霸王费消费纠纷案。县消协工作人员迅速赶到现场进行调解,化解了消费纠纷,受到了消费者的高度赞扬。原...

  3月22日,山东省临沭县消协接到县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转办的一起关于因住宿退房引起的宾馆强收“霸王”费消费纠纷案。县消协工作人员迅速赶到现场进行调解,化解了消费纠纷,受到了消费者的高度赞扬。

  原来,家住东北的业务员小王称他因业务来临沭,选择了一家宾馆想住下来,当时没有详细了解住宿条件就交了住宿费,可等到了房间休息了30分钟后发现没有热水洗澡,也没有宽带上网,于是,想更换房间,可经营者高某不予理会,要求退房时被高某强行收取了40元的房间使用费,小王感觉对方强行收取霸王费,便拨打 12315电话要求进行调解。

  接到投诉后,县消协工作人员与小王取得了联系,并到小王所在的宾馆进行调查落实,经向宾馆经营户高某了解,高某称小王进入房间后过了近30分钟才出来,耽误了他再让其它客户入住的时间,影响了他的收益,才收小王40元钱的。小王则称,高某在他入住时没有向他讲清房间的条件,他也没有详细了解,他在入住后也没有想到要立即洗澡和上网,过了一会他想洗澡和上网时,却发现没有这样的条件,才要求换房的,可高某不予理会,他才要求退房的。对此,消协工作人员指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在你们的纠纷中,小王属于对住宿条件未完全细心了解而短暂在房间停留的行为,虽然有一定的非故意的过错,但不能要求消费者对各种消费服务有全面的了解,而且并未给宾馆造成实际损失,其要求换房间是合情合理的,作为宾馆的经营者,应当告知其将入住房间的条件,当小王要求调换房间时应当为其调换,你不给调换,人家要求退房你扣人家钱没有道理,即使小王在房间里呆了30分钟,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耽误其它人入住,但作为经营中的宾馆,不可能就这一间房子可供人住,短短30分钟能有多少人来住,即使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也不能要40元之多。

  最后,经过消协工作人员调解,双方自行达成协议,由宾馆一方退回小王35元现金,宾馆只收取5元钱作为小王在房间里30分钟的休息费,一场因住宿退房引起的宾馆强收“霸王”费消费纠纷案得到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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