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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为四瓶饮料“窝火”维权

2014-12-29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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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生产厂家搞促销活动是为了提高商品的销售量,达到自己能多挣钱的目的,可要是商家不兑现就对不了。这不,平邑县城的郑女士近日就遇上了不认账的商家,心里窝火了。前段时间,消费者郑女士在某超市花费29元购...

  生产厂家搞促销活动是为了提高商品的销售量,达到自己能多挣钱的目的,可要是商家不兑现就对不了。这不,平邑县城的郑女士近日就遇上了不认账的商家,心里窝火了。前段时间,消费者郑女士在某超市花费29元购买了一箱饮料,喝了几瓶后发现有4瓶饮料的瓶盖上印有“再来1瓶”的字样,第二天,当郑女士拿着瓶盖去兑奖时,却遭到了超市工作人员的拒绝,郑女士与超市工作人员理论了半天,人家就是不兑现。针对商家这种态度,郑女士一气之下来到工商部门投诉。

  工商人员受理投诉后,及时展开调查工作,看到郑女士手中的兑奖瓶盖后,认定消费者投诉的情况属实。随后会同女士找到了商家,经过商家管理人员调查后得知,主要是因工作人员工作衔接出现问题,营业员又嫌兑换麻烦便拒绝了消费者的要求。查清原委后,工商人员批评了商家这种不认账的行为,经过工商人员说服引导,商家管理人员意况到了自己错误,经调解,商家工作人员向郑女士赔理道歉,并当场兑换了4瓶饮料,另再赠送6瓶以示歉意。消费者对这种处理结果非常满意。在此,平邑县工商局执法人员提醒经营者,凡是商品有赠予标识的,还消费者一个公道要给予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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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今天在商店买到一瓶2017年生产的饮料,请问该如何投诉维权
您好,您可以到消费者协会或者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关于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的损害,我国侵权责任法有以下规定: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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