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9日,沂南县蒲汪镇驻地的朱先生在沂南县蒲汪镇某家电商场购买了一款某品牌电冰箱。2013年4月,朱先生发现冰箱不制冷。后经该品牌售后服务部工作人员检查维修,多次维修后称已维修不好,可以更换新机,但经销商不同意。由于经销商和售后服务部相互推诿,事情没有实质性进展。2013年4月10日,朱先生无奈之下,投诉到沂南县消费者协会蒲汪分会,要求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蒲汪消协分会工作人员接到朱先生的投诉后,经过认真调查了解核实情况,多次与售后服务部和经销商进行沟通,并与厂家联系、调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和《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有关规定,消协分会认为经销商和厂家应承担退货责任。最终,生产厂家同意退货,由经销商为消费者更换同价值新机。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另外,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总局、财政部等联合发布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据此,生产厂家同意退货,经销商为消费者更换同价值新机,使纠纷得到解决,有效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