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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手间地面太滑 消费者摔伤获赔

2014-01-07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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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12年3月8日,杨女士在火车站南广场的某快餐店就餐,在上洗手间的时候,因二楼过道处灯光昏暗地面湿滑,摔倒在地,造成脚腕粉碎性骨折,事后消费者找到商家要求赔偿相应的医疗费,商家认为是消费者自己未看清楚地面,拒绝赔偿,消费者随即向天宁工商部门进行申诉...
  案情:
 
  2012年3月8日,杨女士在火车站南广场的某快餐店就餐,在上洗手间的时候,因二楼过道处灯光昏暗地面湿滑,摔倒在地,造成脚腕粉碎性骨折,事后消费者找到商家要求赔偿相应的医疗费,商家认为是消费者自己未看清楚地面,拒绝赔偿,消费者随即向天宁工商部门进行申诉。
 
  调处:
 
  经调查,因快餐店存在设施欠完善及疏于防范的过错,致使消费者摔倒在地,造成脚腕粉碎性骨折。后组织当事人双方调解,通过法律宣传,根据《消法》第七条第一款: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由被诉方一次性赔(补)偿消费者人民币3500元。
 
  分析:
 
  作为提供消费者购物或服务的经营场所应该最大限度地保证安全性,同时购置“公众责任保险”产品,确保因失当或者其它原因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纠纷时,能及时化解矛盾,更有效的保护消费者权益。因此,积极地宣传动员企业尤其是规模大的超市、商场为保证消费者的安全,购置“公众责任保险”产品,也是我们消费维权工作者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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