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虚标重量引纠纷 工商调解获赔偿

2014-01-07 15:42
找法网官方整理
消费维权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消费维权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2012年2月6日,沈某来到武进工商局湖塘分局申诉并举报,称其在湖塘某超市买了20包3.5元/袋的糖果,回去后,发现这种袋装糖果的价格标签上注明120克/袋,而实际包装的只有100克/袋。于是,沈某找到商家交涉,要求给个说法并一赔十。对于沈某的主张,商家不仅不赔偿沈某损失,而且态度恶劣。对此,沈某倍...
  案情:
 
  2012年2月6日,沈某来到武进工商局湖塘分局申诉并举报,称其在湖塘某超市买了20包3.5元/袋的糖果,回去后,发现这种袋装糖果的价格标签上注明120克/袋,而实际包装的只有100克/袋。于是,沈某找到商家交涉,要求给个说法并 “一赔十”。对于沈某的主张,商家不仅不赔偿沈某损失,而且态度恶劣。对此,沈某倍感气愤,要求工商部门为其伸张正义。
 
  调处:
 
  武进工商局湖塘分局工作人员立即到超市去进行调查。经调查:沈某在超市买了20袋标价为3.5元/袋的“雅克”糖,花了70元。经核实,消费者提供的由该超市电脑打印的“雅克”糖标签所显示的标注重量与“雅克”糖的实际重量确实不符,印证了沈某投诉的情况属实。调查中,超市负责人也承认消费者提供的标签是自己超市打印的,没有达成赔偿协议是因消费者提出的赔偿要求过高。鉴于以上述情况,工商工作人员认为,“雅克”糖的标签重量和实际重量的确不符,超市存在明显过错,对此应承担全部责任,此行为也涉嫌虚假宣传。不过由于不涉及商品质量问题,经过调解,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赔偿协议,由超市赔偿给消费者350元。鉴于超市有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湖塘分局工作人员认为此申诉构成“诉转案”的要件,故移交经检中队立案调查处理。
 
  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对照这一规定,超市方面显然没有做到这一点,虚标糖果重量构成了对消费者的虚假宣传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对消费者提出的“一赔十”的要求,《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根据这一规定,显然没有达到这一赔偿额度。
消费维权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28980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消费维权律师团,我在消费维权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