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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发动机型号与说明书不相符,销售者应承担什么责任?

2012-12-28 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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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销售者在名字发动机型号和说明书不相符的情况下,没有告知消费者任何信息就把汽车卖给消费者,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可以构成消费欺诈吗?本文通过案例分析为您解答。[案情]某汽车销售公司为某...

  导读:销售者在名字发动机型号和说明书不相符的情况下,没有告知消费者任何信息就把汽车卖给消费者,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可以构成消费欺诈吗?本文通过案例分析为您解答。

  [案情]

  某汽车销售公司为某汽车厂的经销商。2002年11月,李某从该公司购买了一辆客货两用车。 2003年3月,某汽车销售公司接到某汽车厂的通知,该批客货两用车在生产过程中错装了发动机,发动机型号与产品说明书不符,要求某汽车销售公司通知购买该车的客户到生产厂家更换发动机。但某汽车销售公司未通知李某发动机错装和更换发动机的事宜。2003年6月,李某在检修过程中发现该车发动机与说明书不符,即找到某汽车销售公司要求退货和追偿。某汽车销售公司予以拒绝。李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汽车销售公司原价退货并支付相当于车辆价款的赔偿金。

  [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判定经营者承担双倍赔偿责任的前提是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所谓欺诈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的规定,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因此,构成欺诈行为,一方面要求具有欺诈的故意,另一方面要求其在在客观上实施了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在本案中,某汽车销售公司在卖车给李某时,并不知道发动机错装的情况,因为发动机的型号是不能从车辆的外观上加以判断的。同时,从本案的事实看,也没有证据证明某汽车销售公司违反了《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执行进货检查制度和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的义务。因此,某汽车销售公司在销售车辆的过程中并不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故意和行为。汽车发动机的错装是生产厂家的失误造成的。而从某汽车公司只是受生产厂家的委托,通知消费者到生产厂家更换发动机,其本身并没有更换发动机的义务,更换发动机的工作由某汽车厂负责。因此,某汽车销售公司没有通知李某发动机错装的情况和到生产厂家更换发动机,仅是怠于履行其通知义务;而其拒绝为李某办理退货手续,也不能认为是故意欺诈消费者,而是不履行其退货义务的行为。综上所述,某汽车销售公司没有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因此,不应当承担双倍赔偿责任。李某要求某汽车销售公司给予相当于汽车价款一倍的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不应当支持。

  《产品质量法》第40条第1款第3项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某汽车销售公司销售的汽车发动机型号与产品说明书不符,依法应当承担修理、更换和退货责任。李某要求某汽车销售公司退货,某汽车销售公司应当给其办理退货手续,退还全部汽车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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