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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车乘客遭遇抢劫,承运人应该承担责任吗?

2012-12-28 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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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家打击车匪路霸的决心很大,但是很多车匪路霸作案隐秘,难以全部打尽。客车的乘客作为客运公司的消费者,在客车上遭遇抢劫,是否可以要求客运公司赔偿呢?本文通过案例分析问您解答。[案情]2...

  导读:国家打击车匪路霸的决心很大,但是很多车匪路霸作案隐秘,难以全部打尽。客车的乘客作为客运公司的消费者,在客车上遭遇抢劫,是否可以要求客运公司赔偿呢?本文通过案例分析问您解答。

  [案情]

  2003年5月,张某乘坐某客运公司客车出行。途中,遭遇犯罪分子抢劫,张某被抢去现金和其他财物价值6000余元。在抢劫过程中,客车途经高速公路收费站,但司机和乘务员未能采取报警和其他避险措施,致使犯罪分子成功脱逃。张某向当地人民法提起诉讼,认为因客运公司的过错,导致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该客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客运公司答辩称:张某的损失是犯罪分子的抢劫行为造成的,抢劫是其无法预知的事件,客运公司对张某的财产受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承运人对歹徒上车抢劫无法预知、难以防止,对旅客所受财产损害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看法是错误的。对承运人而言,应当对车上可能发生的诸种情形事先预知,并采取积极的防范和应对措施,以确保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诚然,在有些情况下,即使采取了适当的防范和应对措施,也不可避免损害的发生,但承运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不能免除的。在本案中,在犯罪分子实施抢劫过程中,客车途经高速公路收费站,司机和乘务员完全可以及早报警或采取其他一些避险措施,但其没有,因而客运公司对张某和其他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未尽到保障义务。而持第一种意见者认为承运人无需承担责任,不利于鼓励人民群众同犯罪分子做斗争,不利于弘扬社会正气的观点,丝毫没有考虑到作为消费者的旅客在接受运输服务时享有当然的获得安全保障的权利,而无需承担过多的义务,作为服务方的承运人在提供服务时保障旅客的安全是其应尽义务。而且,如果承运人对歹徒上车抢劫使旅客财产受损,一概不负责任,则承运人可以对抢劫行为视而不见,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将产生更为消极的负面效果。

  第二种意见也不能成立。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公平责任原则仅在民事侵权行为中适用,而且其适用范围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在合同责任中未见有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而且在一方当事人有过错或第三人有过错的情况下,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本案中,抢劫者对旅客的财产损害具有过错,此种情况下在承运人与旅客之间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划分责任或由一方给另一方补偿,无疑是适用法律不当。而且,在本案中,终局责任的承担者应是抢劫者,承运人在对旅客承担责任后有向抢劫者追偿的权利。如果承运人只是承担一定“补偿”性质的责任,将会产生如下法律后果:承运人只能就其“补偿”的部分向终局责任人追偿。

  第三种意见最有利于保护受害旅客的合法权益。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运人有义务尽一切可能保证旅客在运输中的安全。同时,承运人与旅客之间成立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承运人未尽到安全运输的义务,一旦旅客向其主张合同上权利,承运人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承运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直接责任人追偿,自身的权益丝毫无损,而受害旅客的合法权益却可以得到最为完善的保护。

  关于因第三人故意侵权导致承运人违约,承运人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承运人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所受损害责任的承担,主要规定在《合同法》第301条、第302条、第303条。第301条规定了承运人的救助包括救助遇险旅客的义务。第302条规定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除“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303条规定对旅客运输过程中自带物品的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很显然,根据以上规定,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遇险,承运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而对旅客自带财产遇险,承运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在本案中,如果旅客的人身受到第三人侵害,由于不存在“旅客自身康原因”以及“旅客故意、重大过失”等免责事由,承运人应当向受到侵害的旅客承担赔偿责任,而不问承运人是否有过错。而如果是旅客的自带财产受到第三人损害,只有在承运人有过错时,承人才承担赔偿责任。而事实上在有人抢劫的场合,是很难认定承运人有过错的。如此,旅客向承运人主张财产赔偿一般得不到支持,而只能向实施抢劫者主张一般侵权赔偿,这对于与承运人形成运输合同关系的旅客来说,其基于合同所享有的权利无从实现,无疑是不公平的。《合同法》第303条规定的“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不应当包括第三人对旅客实施侵权造成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的情形。在第三人对旅客实施侵权的情形下,无论是旅客人身损害还是财产损害都存在由第三人承担终局责任的问题,即承运人承担了责任之后,有权向有责任的第三人追偿,承运人的利益丝毫无损。而从最大限度保护旅客的合法权益及为其提供最为完善的服务出发,即使在旅客自带财产被第三人故意侵害的场合,如果旅客依据运输合同要求承运人赔偿,承运人亦当承担起赔偿全部损失责任,而不应追究承运人是否有过错。《合同法》第303条的规定应搏除第三人故意侵权造成合同一方违约的情况。所以,本案应当适用《合同法》第121条之规定,即“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在本案中,客运公司应当赔偿张某的全部财产损失,然后向实施抢劫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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