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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产品致人损害,生产者、销售者还有责任吗?

2012-12-28 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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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现在很多公司都给自己的产品买了保险,一旦发生产品致人损害的事情,费用皆由保险公司赔偿。那么生产者和销售者能够因此而免责吗?消费者还能像他们索赔吗?[案情]刘某在家喝酒时,一瓶啤酒突然...

  导读:现在很多公司都给自己的产品买了保险,一旦发生产品致人损害的事情,费用皆由保险公司赔偿。那么生产者和销售者能够因此而免责吗?消费者还能像他们索赔吗?

  [案情]

  刘某在家喝酒时,一瓶啤酒突然爆炸,刘某的左眼顿时鲜血淋漓,虽于当晚施行眼球缝合手术,但因伤势较重,导致左眼萎缩失明。刘某向啤酒厂索赔损失,要求其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啤酒厂认为自己的产品已经参加了保险,刘某应向保险公司索赔,啤酒厂已不承担责任。而保险公司则认为自己没有向刘某赔偿的义务,也拒绝赔偿。无奈,刘某将该啤酒厂诉至法院。经查该啤酒厂曾与所在区人保公司签订了啤酒系列产品质量、责任两全信誉保险协议。其中保险责任有二:一是产品售出后,在保质期内,如发现产品的色泽、口味,风格不符合感观要求的规定,经质量检测部门确认仲裁后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产品的直接损失;二是玻璃瓶装酒后,因承受不了酒精度和容器压力,产生大量的、突发的、偶然的爆炸。经有关部门鉴定认可后,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人身伤亡给付金最高2万元,医疗费最高1万元。

  [评析]

  啤酒爆炸伤人是近年来消费投诉的热点,也是解决问题的难点。对此,国外发达国家的解决办法是要求商家普遍投责任保险。这样做的好处是,既能为商家的生产经营提供一个良好的纠纷解决环境,同时又使消费者在权益受到损害后迅速得到赔偿。这是各国的发展趋势,我国也应当仿效,特别是在某些领域应当是法律强制规定。本案中,某啤酒厂为其产品投保的作法是对的,但其不应置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于不顾,拒绝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分析这一法律问题,首先要分析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是合同关系的突出特点。它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拘束合同双方当事人,只能由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也不对合同承担义务或者责任。《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这里所说的债权人,是指享有债权人主体的当事人,债务人指负有债务主体的当事人。

  本案中,某啤酒公司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的真意之一是:当啤酒爆炸伤人构成侵权之债时,由保险公司代替侵权之债的债务人——某啤酒厂向侵权之债的债权人——受害的消费者承担履行义务。这种约定只能拘束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某啤酒厂和保险公司。对于消费者而言,对其无任何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因而,不论保险公司合同如何订立,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某啤酒厂作为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保险公司追偿。

  同时,某啤酒厂与保险公司所订立合同,是否构成消费者知情权的客体,也值得研究。消费者的知情权又称为知悉权,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知悉有关商品或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的知悉权是消费者的一种权利,其对消费者正确选择、接受、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有着重要意义。知情权的客体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关于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情况。如商品的名称、商标、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服务的内容、规格等。第二类是关于商品的技术状况,这包括商品的用途、性能、规格、所含成分、有效期限、使用说明书、检验合格证等。第三类是关于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以及商品的售后服务情况。从这我们可以看出,目前对于生产者、经营者与保险公司所订保险合同内容并不构成消费者知悉权的客体。单从保护消费者权益而言,应当成为知悉权的客体,因为有时生产者、销售者不存在偿债能力或偿债不足时,通过代位请求让消费者也可以直接找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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