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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录价格遭致殴打,顾客可否要求赔偿?

2012-12-28 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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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货比三家是很多消费者的消费习惯,消费者都希望用更低的价钱买到更好的东西,那么对价格进行比较在所难免。由于商品种类繁多,价格难以记住,有的消费者可能会用纸张摘抄下来,回家慢慢比较后再做决定...

  导读:货比三家是很多消费者的消费习惯,消费者都希望用更低的价钱买到更好的东西,那么对价格进行比较在所难免。由于商品种类繁多,价格难以记住,有的消费者可能会用纸张摘抄下来,回家慢慢比较后再做决定。可是又的商场竟然以这种行为侵犯了商业秘密为由,对消费者进行殴打,遭遇这种情况,消费者如何维权呢?

  [案情]

  2002年6月8日下午,张某在某商场购买饮料,发现其标价与自己平时购买的价格不同,遂掏出纸笔将标价抄录下来以便回家比较。张某此举当即遭到几个保安员的制止,并被要求交出抄了价格的纸条。张某不同意,于是双方争执起来。几名保安员动手殴打张某。事发后,该商场有关负责人声称张某违反了商场“严禁抄写商品价格”的规定,侵犯了商场的“商业秘密”。张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评析]

  “货比三家”是消费者最基本的购物常识,其目的是为了买到物美价廉的商品。因此,“货比三家”有两个重要的参考标准,即价格与质量。其实,不独中国消费者要货比三家,各国消费者都是如此。同一品牌、规格的商品在不同档次的商场,会有完全不同的价格,甚至相同的商品差几十元、几百元。以电器为例,其功能、规格、外形等各方面划分得很细致,反映在价格上就有较大的差异

  。一般消费者,为了寻求商品价格与性能的最佳配置,应当允许这些复杂的规格、价格抄录下来,再进行比较分析,做出最后选择。从情理上看,这完全是合情合理的。其实,不仅商家无权禁止消费者抄价格,而且,即使是同行之间的“采价”,法律也未明文禁止。价格既已明确标示出来,若想禁止同行知晓,实在是不可能的事情。类似“禁止抄录价格”规定的所谓保密措施,不过是掩耳盗铃罢了。

  同行之间的竞争,有各种手段,价格只不过是其中之一。只有低廉的价格,没有合格的质量和良好的服务,照样会被市场的竞争所淘汰。北京某著名高校的学生会、研究会曾联合公布校内商店与校外商店、超市的主要日常用品价格表,促使校内商店降低过高的价格并改善其服务。一些大众传媒也公布商品价格信息,这样有利于保证公开、合法、正当的价格竞争,维护正常价格秩序,提高经营者的竞争能力,减轻了消费者购物时“货比三家”之苦,对国家、经营者、消费者都有利。禁止“货比三家”实际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真情权,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店堂告示等方式予以排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合同法》也在第40条明文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由此可见,商家的“禁止抄袭价格”的规定因为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所以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本案中,消费者张某没有义务遵守商家无效的店堂告示,其抄写价格的行为也不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因此商家的主张是无效的。捐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商家殴打消费者,侵犯了其人身权利,因此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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