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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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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0 02:24
导读: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适用情形(一)资料某日用化学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不同类型的化妆品和一部分护肤护发品。2002年9月份该企业发生以下经济业务:(1)企业把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组成套装礼品盒一起销售。本月销售成套化妆品礼盒1000套,取得不含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适用情形

  (一)资料

  某日用化学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不同类型的化妆品和一部分护肤护发品。2002年9月份该企业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企业把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组成套装礼品盒一起销售。本月销售成套化妆品礼盒1000套,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600000元。其中化妆品销售额250000元,护肤护发品销售额350000元,并分别核算。

  (2)设一门市部(非独立核算),销售本厂生产的胭脂1500盒,洗发水500瓶,取得价税合计收入117000元,划分不清两种产品收入金额。

  (3)9月20日,将自产的化妆品,生产成本20000元,作为福利分配给本企业职工。本企业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

  (4)接受乙企业委托加工1批护肤护发品。乙企业提供原材料实际成本为6000元,收到乙企业加工费2300元,其中包括为乙企业代垫的辅助材料300元。该护肤护发品无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

  (5)9月30日,本月进口1批化妆品,到岸价格28000元,关税税率为50%。

  (二)要求

  假设该企业本月未发生其他销售业务,请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纳消费税为多少?(化妆品消费税税率30%、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8%)

  (三)解答

  (1)纳税人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应纳消费税额=600000×30%=180000(元)

  (2)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未分别核算的,按最高税率计算。

  应纳消费税额=117000÷(1+17%)×30%=30000(元)

  (3)将自产产品作职工福利,应视同销售处理。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20000×(1+5%)÷(1-30%)=30000(元)

  应纳消费税额=30000×30%=9000(元)

  (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6000+2300)÷(1-8%)=9021.74(元)

  代扣代缴消费税额=9021.75×8%=721.74(元)

  (5)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28000+28000×50%)÷(1-30%)

  =60000(元)

  应纳消费税额=60000×30%=18000(元)[page]

  该企业当月应纳消费税税额=180000+30000+9000+721.74+18000

  =237721.74(元)

  其中:应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消费税219721.74元;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18000元,应在报关地海关申报缴纳。

  解题指导:

  通过解答此题,应掌握视同销售业务、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税销售额的确定方法,并注意比较三个组成计税价格公式的异同;应分清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的征收范围,从而确定其适用税率;此外,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组合产制品的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的最高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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