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国税发[2001] 248 号
李沧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0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1]6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超出总局批准的供应计划数量和销售给规定使用单位以外的单位的石脑油、溶剂油,一律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0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
(二OO一年九月十一日 国税函[2001]6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石油产品消费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2000年10月 12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0年度石脑油溶济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0]793号)。由于石油企业实际生产、供应数量与总局2000年度核发的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有一定差异,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现将调整后的2000年石脑油溶剂油实际生产、供应数量(见附件1、附件2)印发给你们,请严格照此执行。对各地因按以前计划执行而多征或少征的消费税税款,应按多退少补的原则予以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