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核发2004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

2019-08-21 17:33
找法网官方整理
消费维权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消费维权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函[2004]872号各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4]8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2004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发给你们。对石油化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石脑油和溶剂油,凡属于列入国家税务总局本年度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内的部分(见附表1、附表2),不征消费税;未列入国家税务总局本年度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或者超出国家税务总局核发范围生产、供应的部分,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在每年国家税务总局核发两大石油化工集团(股份)公司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之前,暂按上年度核发列举的生产企业名单划分征免消费税。国家税务总局正式核发年度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之后,以正式文件列举的生产企业名单和核发产品数量征免消费税。

  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七月二日

消费维权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16694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消费维权律师团,我在消费维权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