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8-21 01:15
导读: 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沪国税流[2003]15号浦东新区、黄浦区税务局,市财税三、四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一、本市卷烟生

  发布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国税流[2003]15号

  浦东新区、黄浦区税务局,市财税三、四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本市卷烟生产企业生产的所有牌号、所有规格的卷烟都是本次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的对象,都要填列本通知规定的相应的表格。

  二、填表企业名单仍按沪国税流[2000]29号文件规定的企业名单执行。

  三、填表企业为生产企业的应填列《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附件1)。如有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投放市场,应在投放市场的次月起填写《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新牌号、新规格)》(附件2),并连续填报12个月。如有卷烟零售价格下降,应在价格下降的当月填写《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交易价格变动牌号)》(附件3),并连续填报6个月。

  填表企业为商业企业的应填写《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表》(附件7)。

  四、以上表格由填表企业按实填列后,于每月10日前上报主管税务机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填写《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汇总表》(附件8)后,于每月20日前报市局流转税处。

  五、在填表时应注意表格计量单位的统一。

  六、从2003年3月起所有表格以电子数据形式上报,请各相关分局到市局流转税处领取软件。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三年二月十八日

消费维权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84224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消费维权律师团,我在消费维权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1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消费维权问题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
3456 位律师在线解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