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摩托车胎暂减征

2019-08-20 14:16
找法网官方整理
消费维权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消费维权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发布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深国税发[1996]113号各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摩托车胎暂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对摩托车胎暂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2月9日·财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1996]113号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摩托车胎暂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对摩托车胎暂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2月9日·财税字[1996]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摩托车胎消费税从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止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对文到之日前已按原税率多征的税款,从应征的税款中冲抵。

消费维权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26634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消费维权律师团,我在消费维权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