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上海市税务局转发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8-20 05:47
导读: 发布部门:上海市税务局发布文号:沪税政一[1994]95号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6号《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一.对上海市石油总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各基层供销社和
</script>发布部门: 上海市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税政一[1994]95号

  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6号《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上海市石油总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各基层供销社和上海市水产总公司1993年底库存中计划内的平价、高价汽油、柴油,作为国家计划内统配汽、柴油,不再补征消费税,对1993年底库存中议价部分的汽、柴油应如数补征消费税。

  二.对中国石化销售华东公司等中央部署单位1993年底库存中非统配的汽、柴油应补征消费税。
上述单位非统配汽、柴油1993年底库存油量为负数的,则不再补征消费税。

  三.除上述单位以外的一切经营汽、柴油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1993年底的库存汽、柴油油量,应全部补缴消费税。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4]16号

消费维权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85962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消费维权律师团,我在消费维权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1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上海市税务局转发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消费维权问题
上海市税务局转发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
3456 位律师在线解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