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人们越来越热衷于使用各种护肤、美容产品,但由此带来的皮肤问题也令人烦恼,如皮肤过敏等问题索赔时往往比较困难。今年10月,消费者郭小姐购买了某化妆品公司护肤品,使用后脸部皮肤发生严重过敏现象,只能去医院就诊治疗。郭小姐向商家提出赔偿要求,多次交涉无果后投诉至消保委寻求帮助。
接到投诉后,静安区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刻联系双方了解情况。郭小姐要求赔偿医药费和误工费等1000余元。该公司表示由于产品本身无质量问题,且郭小姐皮肤过敏与使用产品之间因果关系尚未清楚,因此他们不能赔偿,但可以补偿郭小姐一些产品。由于无法证明自己皮肤过敏是否因使用该公司产品引起,郭小姐同意去做皮肤斑贴测试。然而公司认为即使证明郭小姐的皮肤过敏是由化妆产品引起的,也不能说明产品有质量问题。只有产品经有关部门检测出来有问题,才能给予赔偿。由于商家的这种说法,郭小姐拒绝做皮肤测试。经区消保委多次协调,最终商家同意补偿消费者医药费和价值500元的产品,对此郭小姐无法接受,调解没有成功。
评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提供给消费者的护肤品应当保证其安全,而皮肤过敏会对消费者的皮肤造成伤害。消费者到国家卫生部指定的医院做斑贴测试,是用相关产品在消费者的皮肤上做测试,可以证明产品是否会造成皮肤过敏。只要一旦证实是该产品引起郭小姐皮肤过敏,经营者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可惜郭小姐没有坚持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