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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引来维权纠纷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8-23 17:56
导读: 家住贵阳市的谢女士花了500元在小河区黄河路某电子有限公司购买一台某品牌燃气热水器。热水器安装好后,谢女士及家人感到特别高兴,终于结束往公共浴室洗澡的麻烦,以后可以痛痛快快、舒舒服服地在家里洗澡了。谁知,热水器安装一段时间之后,在使用过程中

  家住贵阳市的谢女士花了500元在小河区黄河路某电子有限公司购买一台某品牌燃气热水器。热水器安装好后,谢女士及家人感到特别高兴,终于结束往公共浴室洗澡的麻烦,以后可以痛痛快快、舒舒服服地在家里洗澡了。

  谁知,热水器安装一段时间之后,在使用过程中却突然发生爆炸。致使谢女士家里厨房吊顶完全被摧毁,卫生间的两道玻璃门被冲垮且飞至阳台,玻璃碎片满地,餐桌、餐具、家具、电视机被损坏。

  对此,谢女士找到当时经营者申先生讨说法,经营者派专业人员上门检查后,称产品质量没有问题,不答应谢女士提出的赔偿要求。

  无奈之下,谢女士只好向小河区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消费者协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接到投诉后,小河区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立即前往事故发生现场进行调查了解,在充分听取谢女士反映的情况和经营者申某的陈述后认为:谢女士家的“引爆”事件是由经营者销售的燃气热水器因质量问题引起,经营者应负主要责任;同时,消费者谢女士未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请专业人员进行定期检修保养,从而酿成“引爆”事件,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小河区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人员表示,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享有获取赔偿的权利。同时,经营者具有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即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并且,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应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标明正确使用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消费者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协议:由经营者申某赔偿谢女士经济损失费2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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