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09年3月,海林市消费者关女士通过观看湖南一家电视台的电视广告并进行电话咨询,与单位同事一起邮购了三款扫地机器。3月19日,接到产品后,发现此产品与电视播放的产品不一样。在电话向厂家咨询时,被告知邮过来的是第二代产品。关女士当即提出退货,对方以领导没在为由推拖,期间厂家的工作人员多次给消费者打电话,劝其留下机器,不要退货。无奈情况下,关女士投诉到海林市消费者协会。
消协工作人员观看了关女士用手机录的电视广告,查看了邮购的三台机器。检查后发现:1、产品在吸尘的时候吸力功能差;2、产品不具备360度自由旋转功能;3、产品底盘低,扫地时对地板有划痕。这几点与电视中宣传的完全不符。而且广告中称七天不满意可以无条件退货。消协工作人员联系了厂家的客服,详细说明了产品的状况和消费者的退货要求。
[调解结果]
经过两次沟通,向厂家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最后,根据《消法》第19条、第22条规定,经过调解达成共识:厂家同意为消费者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