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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获机跨时两年 调解最终获补偿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4-12-24 14:03
导读: 9月10日,平邑县工商局成功调解一起跨时两年的消费纠纷,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使其获得了30000元的补偿金。2011年8月11日,家住平邑县温水镇的杨先生在一个农机经营部花费4.9万购买了一台花生收获机,...

  9月10日,平邑县工商局成功调解一起跨时两年的消费纠纷,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使其获得了30000元的补偿金。

  2011年8月11日,家住平邑县温水镇的杨先生在一个农机经营部花费4.9万购买了一台花生收获机,当年在花生收获季节机器就投入使用了,使用时间不长他就发现机器的工作效果很不理想,拔出的花生秧上所带的花生不多,大多数的花生都遗留在泥土里了。见到这种情况后,杨先生立即联系经销商马先生前来处理,随后,马先生与生产厂家取得了联系,厂家派来了技术人员进行维修,等到技术人员修理完毕后,花生收获季节已过,无法验证使用效果。2012年花生收获季节到来时,发现该产品仍不能正常使用。于是厂家又来人维修,修好后还是无法使用。杨先生这下着急起来,花了那么多钱买个机器本想挣钱,那想到却赔了钱。自此以后,杨先生多次找到马先生协商无果。2013年8月21日,杨先生以花生收获机质量有问题为由来到平邑县工商局投诉。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将双方当事人召集到一起了解情况,据经销商马先生所言,他不太认可杨先生所说的产品质量有问题,认为花生收获机的效果不理想这与当地的土壤有关,当地为泥土地,而非沙土地,加上收获季节正值雨季,土壤粘度大,不利于收获,所以才导致了工作效果不理想。后来,又因为杨先生反馈修理机器的结果不够及时,错过了最好的退货时机,时间过了快两年了,厂家不同意退货。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又得知消费者家庭生活条件相对困难,因为这台机器搞得家庭不得安宁,杨先生无奈之下外出打工。鉴于此情,工作人员在以后的时间里多次给马先生打电话,让他换位思考,替老百姓想想,要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多与上级销售商和厂家沟通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的使用性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进行了多次调解,经营商马先生意识到了自己的过错,最终答应将杨先生的机器运回厂家,厂家同意将产品收回,并补偿杨先生现金30000元。杨先生对此结果表示接受。至此,这场历时两年投诉两个月的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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