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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身伤害、死亡、财产损害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数额问题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8-27 05:25
导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死亡,或者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数额,实际上是经营者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数额问题。各国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人身伤害、死亡、财产损害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数额的规定,决定了对消费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死亡,或者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数额,实际上是经营者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数额问题。各国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人身伤害、死亡、财产损害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数额的规定,决定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力度。

  (一)人身伤害、死亡、财产损害的赔偿范围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9条和第32条规定的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与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一致,包括人身伤害、死亡和财产损害。其中,人身伤害、死亡的赔偿范围与一般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相同。财产损害仅指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害。需要指出的是,受害人因产品缺陷导致财产损害而遭受的其他重大损失(即间接损失)也有权获得赔偿。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设定人身伤害、死亡的赔偿范围时规定了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残疾者或者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在设定财产损害的赔偿范围时仅原则性地规定了赔偿损失,未规定具体的赔偿范围,但规定了惩罚性赔偿的内容。该法在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惩罚性赔偿方面,实现了我国立法史上历史性的突破。但在人身伤害、死亡和财产损害的赔偿范围方面,却未规定因人身伤害、死亡而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曾对侵犯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或者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也对经营者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精神损害赔偿作了原则规定。对于因人身伤害与死亡而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尚未形成统一的看法。有人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词题,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虽给受害人造成了人身伤害或者造成受害人死亡,给受害人或者其他人造成了精神损害,但我国法律对之尚无明文规定,因此,对此类精神损害不予赔偿。笔者认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给受害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造成受害人死亡,不仅严重地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而且还给受害人和其他人造成了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是经营者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之一。因此,经营者理应赔偿受害人或者其他人因精神损害而遭受的损失。

  我国现行法律未作相应规定,不仅与国际立法的发展趋势相悖,而且与司法实践提出的日益强烈的要求极不相称。如199s年3月8日晚7对,北京市铁道附中高二女学生贾国宇与其家人、邻居在春海餐厅用餐时,卡式炉燃气罐突然发生爆炸,年仅17岁的贾国宇面部容貌被毁,手指变形。贾国宇在校是一名成绩优秀的学生,此次不幸事故使她失去了升学和参加中澳英语竞赛的机会,令其痛不欲生。春海餐厅给贾国宇及其父母等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但由于我国法律未规定因人伤害、死亡而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致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因此,笔者建议借鉴美国《统一产品责任法》的立法经验,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因人身伤害、死亡而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page]

  (二)人身伤害、死亡、财产损害的赔偿数额

  我国法律对人身伤害、死亡、财产损害的赔偿额未作具体规定。有的学者建议在有关法律中规定人身伤害、死亡和财产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有的学者认为上述观点欠妥,其理由如下:第一,目前我国的损害赔偿额偏低而不是偏高,设定最高限额无实际意义;第二,我国的经济正处在发展之中,企业规模不断变化且很不均衡,生产者、销售者的经济承受能力也很难估测,用静态的法律限制动态的现实生活将有停于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对经济的促进作用;第三,赋予法官对赔偿数额的自由裁定权,更有利于我们适时地运用法律武器重罚假冒伪劣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以促进企业重视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都有其合理的因素,但都不够全面。一按照第一种观点,在不规定损害赔偿额计算方法的条件下,无法对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作出规定,即无法限制赔偿额;按照第二种观点,不同的受害人遭受同样的损害时,其获得的赔偿额会相差很大。如1995年12月6日中午,许诺放学途经北京市城建设计研究院变电室附近,因到该变电室房顶上捡玩具,被屋顶裸露的,10千伏高压线电缆头吸附击伤。经鉴定,许诺“双上肢电烧伤。目前遗有上肢上臂中段,以下缺失,致其今后的生活学习及工作严重受限,劳动能力完全丧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北京市城建设计研究院赔偿许诺医药费、代理人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今后护理费、鉴定费、律师费共计206万多元。有人认为上述判决是非常正确的,有人认为上述判决欠妥。因此,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在相应条文中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及其最高限额;第二、规定因人身伤害、死亡而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及其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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