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绣花鞋被洗坏 鞋主状告修鞋部获赔500元

2019-10-23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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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国法院网讯拿高档女鞋去修鞋服务部干洗,没想到被洗染色,与服务部协商未果后,鞋主付女士将修鞋服务部的法人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东升
中国法院网讯 拿高档女鞋去修鞋服务部干洗,没想到被洗染色,与服务部协商未果后,鞋主付女士将修鞋服务部的法人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东升法庭审结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案。
原告付女士诉称,2008年6月21日,原告将一双九成新的西班牙产的RAS牌白色帆布绣花鞋(购入价为人民币1530元)送到周先生所经营的修鞋部清洗,但原告取鞋时发现该鞋鞋面被严重染色。经协商,周先生同意重新清洗,但经多次清洗后,仍没有完全清除鞋面染色。由于该鞋款式新颖,价格较高,现因清洗不当致该鞋鞋面受损而不能正常使用。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原告鞋的污损费1530元和交通费400元。
被告周先生辩称,服务部确实对付女士的鞋进行了多次清洗,但被告认为服务部洗的没有问题,即使将鞋送到最权威的机构去清洗,也与服务部清洗的效果差不多。像付女士这样的外面是布里面是皮的鞋,服务部都是这么清洗的,服务部洗时并不存在过错。且服务部才收了10元钱的清洗费,因此,被告只同意补偿1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本案中,RAS牌白色帆布绣花鞋系付女士合法拥有的财产,其将该鞋子送至北京周先生修鞋服务部进行清洗时,周先生应保证清洗后鞋子与原鞋品质相同。现经法庭勘验,该鞋子侧面确有黄边,据此可以认定,北京周先生修鞋服务部在对该鞋子的清洗过程中确有不妥之处,现付女士要求周先生赔偿其鞋子损失的请求,具有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但对其要求的数额,因付女士未能提供购买该鞋子的原始发票,故对具体的赔偿数额由法院酌情予以判定。付女士为解决纠纷有部分交通费支出,法院酌情判定。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周先生赔偿原告鞋面损失人民币400元,交通费人民币100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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