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女士诉称, 2008年6月26日,其在被告处购买三星SCH-W599手机一部,售价4800元,被告未向原告开具正式发票。使用不到一个月,手机发生死机等故障,原告将手机送至指定地点维修。此后,死机故障再次发生,原告第二次将手机送去维修。不久,手机不仅死机而且手写屏乱码无法使用,原告再次将手机送去维修,但指定的维修公司称配件没有无法修理。经进一步核对,原告发现被告声称卖给其的手机是“三星”牌,实际上不是真正的三星手机,而是“三星科健”。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双倍赔偿购买手机款9600元,赔偿因维修手机而支付的交通费、误工费等1000元,并向原告开具正式发票。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