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先生称,自己于2008年3月在物美大卖场大兴店看到有种汇源公司生产的果汁24盒装,塑料包装里面有卡片称“汇源果汁与您共赢2008,千万奖品等你拿”。于是便购买了二箱,价款为153.6元。后在4月8日按照箱内卡片上说明将密码发送到号码1066666619上,不久有回信称“您本次未获奖,感谢您的参与。”但自己并未在卡片上找到中奖的概率。后来咨询有关方面,获知国家工商总局有个《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该文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举办有奖销售,应当向购买者明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但是,汇源公司的这次有奖销售活动却并没有向购买者明示“中奖概率”。
陈先生说,这显然违反了规定,同时对消费者也是带有欺骗性的。因为第七条还规定:“违反第六条规定,隐瞒事实真相的,视为欺骗性有奖销售”。他认为,有奖销售应当标明各项奖项的中奖率,以便于消费者选择。但是汇源公司却并没有向消费者明示该产品的中奖概率,属于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应当退一赔一。据此,原告陈先生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销售者对其所购买的商品退款,而有奖销售产品的厂家应该对其加倍赔偿。
目前本案仍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