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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有瑕疵包装费经营者买单

2019-10-23 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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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前不久,陈先生在某电器店购买了一台DVD机,三包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双方经过协商后,经营者为陈先生办理了退货。然而在办理退货手续时,却因为包装箱已经被陈先生当作废品

前不久,陈先生在某电器店购买了一台DVD机,三包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双方经过协商后,经营者为陈先生办理了退货。然而在办理退货手续时,却因为包装箱已经被陈先生当作废品卖掉,被商家索要50元“包装费”。商家表示,没有了包装肯定影响二次销售,向退货的消费者索要“包装费”是“厂规”和“行规”;陈先生无法接受经营者收取“包装费”的要求,随后将其投诉到海淀区消协。

记者从海淀消协了解到,近来有此遭遇的消费者不在少数。那么,符合“三包”规定的退货,消费者是否应该为破损或丢失的包装“买单”呢?

消协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进行调解,即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商家分别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商品的包装物一般是为了保障产品在搬运过程中不受磕碰和污损,或者作为产品的一种装饰、装潢而使用的,没有其它使用价值;如因无包装而使产品发生毁损,消费者自然不承担任何责任。

同时,消费者在购买家电产品时,是就家电产品本身约定的价格,没有就包装物的价格单独约定或单独结算,故而商家在履行退货义务时,借机收取“包装费”的做法,无非是想找借口推脱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而已。此种“行规”,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并涉嫌违反了公平、信用原则,故而是无效的。《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因此,海淀消协有关人士认为,既然“三包”是对商家的法律约定,那它就应当依法无条件执行。至于商家在履行义务中所产生的其它费用,应由经营者向生产者追偿,或由生产者自己承担,不能转嫁到消费者的头上。此投诉最终经过调解,经营者放弃了收取“包装费”的要求,消费者陈先生正常办理了退货。

根据陈先生的遭遇,海淀区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除一些特殊情况外(比如包装物具有某些特殊保护功能,与产品的正常使用不能分开等),没有包装物退货时收费的行规不合理。消费者如遇此类消费纠纷,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消费者协会进行申诉或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忠告商家,无论在产品销售环节,还是履行修理、更换、退货义务时,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不得以各种理由或所谓的规定免除企业应承担的责任,更不能把损失强加给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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