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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有病染全家 赔偿责任谁来负?

2019-10-23 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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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赵先生一家经某中介公司介绍,雇用了一位家庭服务员(俗称“保姆”),保姆人机灵、也很勤快,赵先生一家对此比较满意。可是过了几个月后,赵先生一家均出现了厌食

案情:

  赵先生一家经某中介公司介绍,雇用了一位家庭服务员(俗称“保姆”),保姆人机灵、也很勤快,赵先生一家对此比较满意。可是过了几个月后,赵先生一家均出现了厌食、乏力等症状,经医院诊断,赵先生一家均感染了乙肝,而在此前不久,赵先生一家的体检结果均无此病。

  后经查,赵先生家的保姆系乙肝患者,且处于高复制病毒的强传染期。赵先生一家因此而要求保姆和中介公司进行赔偿。

点评:

  本案虽然情节简单,却是一起比较复杂的人身损害案件。说其复杂,一是赔偿主体的确定问题,二是人身损害责任的确定和额度的计算。

  本点评将重点放在赔偿主体的确定问题上。本案中,保姆做为当事人,将其列入赔偿主体是毫无疑问的,但是由保姆个人的赔偿能力很低,且有可能因自己并不知道患病等原因而得到相应免责。在这种情况下,能否向中介公司进行赔偿,追究其连带责任就显得尤为关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有关居间合同的规定,中介公司如果没有核实清楚保姆的身体状态或提供的情况的真实性有误,造成赵先生一家身体受损的,中介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中介公司在向赵先生推介保姆时,负有保姆资质审查的义务。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姆从业是需要具备相应的身体条件的。《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消费者可以以侵权为案由向中介公司主张权利。在实际中,还有可能是家政公司提供的保姆,即赵先生是与家政公司签订的雇用合同,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保姆是由家政公司派过来的工作人员,即保姆是家政公司的雇员。在这种情况下,赵先生也可以直接向家政公司主张权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笔者笑谈:  病从何来,病自何时得?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个问题都没有明确的答案,正因为如此,才有了公费医疗管不管下班路上交通事故的争论。好在现在都是保险,这个问题并不重要了。在本案中,到底是保姆传染赵先生一家,还是赵先生一家传染给保姆的疾病,到诉讼时恐怕又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万一保姆和家政公司拿出个健康证什么的,赵先生一家的官司还未必能赢。

  “没什么别没钱,有什么别有病!”从身体的角度讲,雇用保姆时您还千万别舍不得几个体检钱,甭管中介公司或家政公司如何保证,甭管保姆有什么健康证,您不妨还是自己安排保姆做个体检,既是对家人负责,也是对他们负责。

  体检项目不妨略细一点儿,按餐饮行业的标准就行,最起码别低于您单位体检的水平。正所谓“传病之心不可有,防病之心不可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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