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称5.84%的贷款年利率,在被加上一笔语焉不详的“4.9%。账户管理费”之后,实际年利率竟比宣称的高出三倍多!深圳市消委会近期接到投诉称,一些商业银行在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用贷款时,运用了刻意隐瞒合同重要事项等不良营商手法,令部分消费者感到上当受骗。
5.84%年利率实际达18.7%
消费者曾先生日前向市消委会投诉称:因装修,他要向银行贷款,看到某银行推出“无担保无抵押贷款”,宣称年利率低至5.84%。
于是他带齐个人信用证明到银行咨询、办理贷款业务,该银行向曾先生描述:“除了5.84%的年利率外,还有4.9%。的账户管理费。”曾先生算了一下后,对业务员说:“年利率5.84%,再加上4.9%。的账户管理费,也才6.33%,还是划算”,业务员未作任何表示,只是拿出合同底页让曾先生在上面签字,并说两天内贷款即到账,一周内寄出银行负责人签字盖好章的合同。
一天后,曾先生收到了贷款,并于一周后收到了贷款合同,却发现上面写着账户管理费收取标准为:每月结息日“按贷款累计发放金额的4.9%。收取”,而不是像曾先生理解的那样像利率一样按年计收,并且该账户管理费并不随着每期还款后贷款本金递减而递减,而是只要还有一分钱贷款本金未还,账户管理费都是按累计发放的全部贷款金额计算。曾先生又算了一下,加上按月计算的账户管理费后,实际向银行支付的费用折算成年利率则高达18.7%,是该银行广告宣称的年利率5.84%的三倍多!远高于一般银行的有抵押贷款。曾先生连呼上当,但又苦于自己已在合同上签字,感到维权困难。
消委会指银行涉嫌违法
市消委会认为,该银行在营销其金融产品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银行广告中对“账户管理费”只字不提,只是宣传其较低的利率;二是工作人员对“账户管理费”进行解释时,有故意误导之嫌,介绍完年利率接着带出账户管理费,却没明确说明账户管理费是按月还是按年收取,在明知消费者误以为是按年收取后,也不做出提醒;三是未向消费者明示高额的“账户管理费”在贷款期限内固定收取,并不随剩余本金额度递减。
以两年贷款为例,除了前几期利息比账户管理费高一点点外,其余各期账户管理费均高于利息,因为利息是逐期递减,而账户管理费则固定不变。
消费者认为权益受损可要求撤销合同
当然,消费者也存在没有详细阅读合同即草率签字、轻信业务人员的口头描述等疏漏。
市消委会认为,银行的刻意隐瞒行为,相当于“虚假表示”,其隐瞒合同重要事项的行为,容易令消费者陷入错误的认识,进而作出错误的判断。“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的最基本准则,被广泛规定于《民法通则》、《商业银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某些银行的上述做法,显然违反该准则。
消委会还建议,消费者认为自身权益受损时,可收集相关证据向消委会、银监部门投诉,或寻求司法救济,尝试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受欺诈”等为由主张撤销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