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某小区一业主在自己所购房子的玻璃窗内侧贴出“合同无信、房产无证、房质低劣”的标语,被开发商认为有损其声誉并诉至法院。日前,法院一审判令业主赔偿开发商10万元。此事引起广泛议论——
近年来,由于一些经营者存在不诚信行为,导致个别消费者在维权时有过激之举,如张贴标语横幅、在网络论坛中描述自己的遭遇、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吵闹等。消费者在维权时该怎样做,才能既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又不会对他人的权益造成负面影响,成为令人关注的话题。日前,广东省中山市一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类似纠纷案。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案情回放——
业主贴标语质疑开发商
据了解,2004年9月,广东省中山市消
另一个问题与房产证有关。
今年1月20日,开发商将
法院判决——
业主构成侵权赔偿10万元
“我不认为贴标语侵害了开发商的名誉权,我说的都是事实。”
针对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
对此判决,
各方观点——
对
评价商品不应认定为侵权
广东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太真表示,对于产品质量、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解答为,“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在此案中,
“
邱宝昌同时表示,该纠纷的产生是因开发商提供的房屋质量不过关且不履行合同义务,目前这样的判决易给经营者一个不良信号,即有可能助长部分经营者不正视消费者合法权益,对自身存在的不足不积极改正。
侵犯法人名誉权应赔偿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金辉认为,在此纠纷中,尽管开发商销售给
专家建议——
在法律的轨道上进行维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与经营者产生纠纷时,维权的主要途径包括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部门申诉、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以及向法院提起诉讼。部分消费者选择张贴标语、横幅等行为进行维权,在法律界人士看来,这种行为不值得提倡。
金辉表示,只要消费者在维权时能够从事实出发,不虚构和扩大事实,不影响第三人正确做出对该经营者的消费选择,便属合理。“消费者与经营者就商品或服务质量产生争议,如果消费者将这些问题进一步扩大化并公之于众,可能会产生群体性抵制经营者的事件。一旦发生这种现象,消费者又无足够事实证据进行证明这种现象与己无关,便容易构成对企业形象的诋毁,会对企业的法人人格权造成侵害”。
邱宝昌建议,消费者要理性维权,不应盲目发泄自己的不满。“消费者在维权时要适度,在公开场所维权时陈述的话语要符合客观事实。在法律逐步健全的情况下,一旦消费者的维权行为存在明显的主观故意,便容易让经营者抓住把柄,或造成维权未果或陷入新的纠纷。”邱宝昌说,“消费者在维权时,应在法律的轨道上去宣泄自己对经营者的不满,因为法律规定的维权途径和方式,对消费者而言是最为安全合理的。”此外,邱宝昌认为,经营者不应回避、推诿消费者维权的正当要求,应主动及时地将自己存在的问题解决,这样有助于促使消费者采取合理方式进行维权。
金辉表示,消费者应以法律为主要维权工具,切实合理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消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物权法》及即将实施的《侵权责任法》,都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消费者应相信法律的公平正义,坚信‘有理走遍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