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小额账户管理费,不能想收就收

2019-10-23 02:08
找法网官方整理
消费维权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消费维权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法院认为,储蓄合同存续期间,银行不能单方面更改合同条款,以免除银行的责任和排除储户主要权利。记者杜翠摄张先生为了避免被收管理费,特意在帐户内存有500元。谁知

法院认为,储蓄合同存续期间,银行不能单方面更改合同条款,以免除银行的责任和排除储户主要权利。记者 杜翠 摄

  张先生为了避免被收管理费,特意在帐户内存有500元。谁知还是没躲过15元的小额账户管理费。后来银行告知,从2007年7月起,该行已将小额账户定义为“余额在1000元以下”的账户。为此,张先生将银行告上了法院。近日,法院判决银行返还这笔小额账户管理费,并承担诉讼费。

  被收15元管理费 储户告银行

  2007年3月15日,深圳市民张先生在附近的一家银行开设了一个账户。当时银行告知账户内存款在500元以下的,要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为了避免被收费,张先生特意存入了500元。

  可到了今年4月22日,当张先生到银行核对帐户信息时却发现,账户里少了15元。是不是搞错?张先生带着疑问来到银行,银行方面却告诉他,所扣的是小额账户管理费,因为从2007年7月起,该行已将小额账户定义为“余额在1000元以下”的账户。

  张先生本来对银行收小额账户管理费意见颇大,他认为这是一种歧视行为,但由于大家都接受了这一规定,他也就没有提什么意见。可他存够了无需交管理费的金额,还是被扣钱,他认为银行不应该在未征得储户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扩大小额账户管理费征收对象。为此,他将银行告上法院,请求判令银行退还已收管理费15元、查询费50元,并承担诉讼费。

  庭辩

  修改标准是否需要储户同意?

  在庭上,张先生认为,银行对小额账户收取费用本身就是歧视行为,不应该鼓励,应该废止。而且银行和储户双方签订了存款协议,双方是平等关系,银行调整收费标准前,理应先告知储户,并和储户进行协商。可现实中银行没有告知储户,没有得到储户授权就扣了管理费,是一种无效的单方面行为。

  银行方面则辩称,银行对小额账户的储户收费并非歧视,此举可以减少大量无效账户,节约银行资源。银监会、商务部《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除了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商业银行提供的其他服务,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该行调整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标准时,已向银监会报备过,且收费没有超出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是符合规定的。

  就张先生提出的未通知他个人,银行方面则认为自己也有难处,因为银行和储户之间是一对多的关系,有一定的特殊性,银行不可能逐个通知储户,而且银行已在营业场所贴公告通知所有储户。

  判决

  储蓄属于合同关系 变更需要协商一致

  记者昨天获悉,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已对此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张先生既然在银行仍有自己的账户,那也就意味着他和银行的储蓄合同还在履行期间,银行重新定义小额账户为“1000元以下”的账户,并调高收费标准的行为,是对双方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的变更。银行称其2007年6月已开始在营业场所张贴收费价格公告的说法,但一方面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而且根据法律,此类店堂公告没有法律效力,因此法院不予采纳。银行没举证证明其和张先生就合同变更事项达成一致,其单方面变更合同的行为违约。

  银行的《储户须知》有效么?

  格式条款不应该排除对方权利

  法院同时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银行所提供的《储户须知》第15条关于银行单方面调整服务价格无需事先通知客户的规定,存在免除银行责任并排除储户主要权利的情形,不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部分内容为无效。

  因此,福田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该行《储户须知》第15条关于银行有权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调整(人民币小额个人活期存款账户管理)服务价格,无需事先通知客户,以银行正式公告为准的条款无效。被告应返还潘先生小额账户管理费15元,支付相关工商查询费50元,并承担诉讼费。


消费维权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26169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消费维权律师团,我在消费维权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