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东莞市寮步某公司工作的周氏夫妇,存在工资卡内的5万余元不翼而飞(本报2009年4月27日曾作报道),周氏夫妇于是将银行推向了被告席。日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做出判决,银行未能识别伪造的假卡,导致周氏夫妇5万余元被盗,所以需要全额赔偿客户被盗的资金及利息。
记者昨日拿到的上述民事判决书提到,周氏夫妇存在银行里的资金,在2009年4月21日至23日期间,被他人在A TM机上取走,两名嫌疑人并非周氏夫妇本人所委托,涉案银行卡从未丢失或转借他人、密码也从未向他人透露,且周氏夫妇在案发后已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认为,应当认定涉案存款,是被嫌疑人盗取周氏夫妇银行卡资料和密码后,用伪造的银行卡取走的,而涉案的该银行莞城支行,未能识别伪造的银行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所以,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周氏夫妇的存款损失5万余元及相关利息,其中赔偿周先生48360元及利息,赔偿周先生的爱人阳女士5110元及利息。目前,周氏夫妇已经收到了相关银行的损失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