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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期旅游度假产品“退货”难 要审慎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10-23 00:32
导读: 旅游公司和度假胜地为了揽到固定长期客户,双方合作向市场推出了长年期的旅游项目。然而在购买这些长年期的旅游产品时,一定要审慎阅看合同,否则签字画押后,想要“退货

旅游公司和度假胜地为了揽到固定长期客户,双方合作向市场推出了长年期的旅游项目。然而在购买这些长年期的旅游产品时,一定要审慎阅看合同,否则签字画押后,想要“退货”就难了。不久前,上海闵行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子。

在开发印尼巴厘岛长期旅游度假产品后,上海自由之旅度假服务公司委托天津国怡假日酒店管理公司在当地销售这一产品。家住天津的一对夫妇看中了这款旅游度假产品,花了3.98万元人民币,与对方签订了10年期合同。

合同上旅游产品的名称为“标准度假权益”,时效为2009年至2019年。根据合同约定,夫妇两人签约后即成为巴厘岛度假权益拥有者,可到所规定的度假村、酒店等享用各种优惠服务,在每年的旅游旺季可享用巴厘岛一周的旅游接待。

签约付款后,这对夫妇心生悔意,以旅游产品存在问题为由,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解除合约并退款,但没能得到解决。此后,他们专程赶到自由之旅度假服务公司所在地——上海,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诉讼请求为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的3.98万元人民币,并要求对方赔付因维权所花用的人民币2000多元。

原告夫妇俩称,因销售人员的花言巧语,他俩才“上钩”买了这款旅游产品。对簿公堂时,被告公司认为,合同的备注栏内清楚写明:合同不可退换,现原告违反约定要求解除合约并退款,被告予以拒绝。

经审理,法院认为:合同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其内容并未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应依法视为有效合同。同时,合同的备注栏也载明“不可退换”,原告夫妇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签订合同之初应注意到这一点,并预见到由此带来的法律效力。鉴于原告提供的证据尚不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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