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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灵通欠费一年多无人告知

2019-10-22 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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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江苏省镇江市一位消费者由此累计欠费达300多元。有关专家表示,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另一方有责任和义务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当事人损失扩大题记通常情况下,当话费余额不足

  江苏省镇江市一位消费者由此累计欠费达300多元。有关专家表示,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另一方有责任和义务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当事人损失扩大

题记
  通常情况下,当话费余额不足一定金额时,消费者会收到通信运营商的通知,告知需及时缴费。然而,江苏省镇江市一位消费者向记者反映,他以预付费方式办理的一部小灵通电话,在一年多未使用的情况下欠费300多元,期间,没有接到通信运营商的通知。现在,通信运营商要求他必须补缴欠款之后,才可以办理其他业务。消费者对此做法表示质疑。


1.投诉
小灵通欠费电信未告知


  近日,镇江市消费者孟先生向记者反映,2007年之前,他曾以妻子的名义在镇江市电信公司办理了一部小灵通电话。为了减少频繁缴费的不便,他选择了预付费的消费方式。2008年,他又以妻子的名义在镇江市电信公司办理了固定电话和宽带业务。今年6月,他去电信营业厅办理网上积分兑奖时遭到拒绝,原因是电信公司查出他的小灵通欠费300多元,需要补缴欠款后方能办理其他业务。
  孟先生称,其小灵通至今已有一年多没有使用,也没有充值过。后经查询得知,该小灵通在2009年年初就已欠费,至今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机主名下的固定电话一直在正常使用,但没有收到过镇江市电信公司关于小灵通欠费的相关提醒或催缴费的通知,停用的小灵通每月仍被扣18元月租费以及由此产生的滞纳金。
  “这就好比一个人在同一个地方不断犯错,却没有人提醒,电信公司此举涉嫌故意让消费者掉进扣费陷阱。”孟先生认为,镇江市电信公司有义务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告知机主欠费实情,而不是等待消费者前去办理其他业务时秋后算账。为了讨个说法,孟先生向镇江市电信公司以及市政府12345服务热线等部门投诉。


2.回应
电信公司称无权擅自销户


  10月26日,孟先生再次来到电信营业厅准备办理固话销号业务时,被告知无法办理,因为其小灵通累计欠费已达500多元。这令孟先生感到惊讶。经现场交涉,镇江市电信公司表示只要其补缴64元。无奈之下,孟先生缴了64元了事,但他对电信公司对小灵通停机一年多仍扣费的做法表示难以接受。
  记者了解到,10月29日,镇江市电信公司针对孟先生的投诉对其回复称,“用户不再使用某项电信业务应办理销户手续,此为基本常识,电信公司在未接到用户要求取消业务的申请前,无权擅自取消业务;用户未使用是因未充值且账户已欠费,属自身原因导致小灵通无法使用;用户小灵通为预付费业务,电信公司对预付费小灵通均有余额提醒,不存在未提醒;用户资费为自主选择的18元保底消费套餐,在承诺保底前提下享受通话优惠。目前,电信公司已与消费者协商解决问题”。


3.调查
停机仍会被扣除套餐费


  12月7日,记者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致电镇江市电信公司客户服务热线,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只要是预付费消费形式,当小灵通用户卡内余额为0元时,电信公司就会进行欠费停机处理,但是预付费的套餐功能费照扣,并一直累积,然后由催缴部门催款。至于用户多长时间能够接到催缴单,该工作人员表示无法给出具体时间。
  “用户名下有欠费产品的话,系统就办不了其他业务,必须把欠的钱缴上。”该热线另一位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小灵通用户预付费用完后,即使不再产生通话费用,仍会被扣除套餐费,如月租费、来电显示费等。当用户的欠费达到200元左右时,系统会将其分辨筛选出来,然后,由相关部门向该用户直接发送催缴单至其登记的联系地址。欠费的小灵通用户是否会被自动销户?该工作人员表示,在没有签订协议或优惠套餐的情况下,3-6个月内,欠费用户会被自动销户。
  江苏省通信管理局电信用户申诉中心一位工作人员接受记者电话咨询时表示,如果用户当初购买小灵通时参加了优惠活动,或者签有相关协议,那么就应按所签协议中的条款执行。如果用户入网时没有参加优惠活动或签协议,停机后仍被扣费的情况属实,通信监管部门会依照相关规定,责令运营商将多收的费用退还给消费者。


4.观点
停止服务后不应再收费


  “由预付费的消费形式所产生的服务合同,当消费者把钱用完时,则意味着该服务合同终止。”江苏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童天武认为,通信运营商在停止服务后,没有向用户提供相应的服务,用户也没有享受到服务,因此不应该继续收取费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对所购买的产品或者服务具有知情权,经营者应该向消费者履行告知真实信息的义务。通信运营商应当强化服务意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比如电话、信函等方式告知用户欠款情况,而不是等到用户办理其他业务时,再利用自身的行业垄断地位,将追讨欠费与用户办理新业务捆绑,限制消费者。
  江苏省工商局合同监督管理处一位工作人员认为,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另一方有责任和义务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当事人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通信运营商作为合同的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欠费消费者的损失进一步扩大,就不得要求其担责。
  该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垄断行业的格式合同存在着一些不公平条款,该局正在与相关部门协商,预计明年将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尽力消除消费者与垄断行业之间的不平等条款,进一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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