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7日,临沧市永德县永康坝农民李某等多户农民投诉,反映他们向临沧某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购买的四川某公司生产的两种稻谷种,育秧30多天高矮不一,可能是谷种有问题。他们向种子销售点反映,销售人员多次电话与厂家及供货商联系要求前来处理,一直未果。
经种子专家到实地进行鉴定查看,结果查实秧苗得的是一种稻恶苗病,病菌主要在种子越冬时生成。
经消协调解,由厂家按每亩面积补偿农户60元现金,523亩农田共补偿农民31380元。秧苗高的有病,要立即拔除,矮的可以栽插,若以后出现问题由厂家负责。
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16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本案中,消费者购买“金谷202”和“冈优527”稻谷种子,育秧30多天后,秧苗高矮不一,谷种病害造成农民重大损失。经营者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