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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以旧充新”是欺诈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8-22 03:23
导读: 2008年8月2日,李先生在某手机店购买了一款某品牌新手机,标注的出厂日期是08年1月份,于是就高高兴兴的购买了。回家后他迫不及待的开始使用,无意之中,他发现手机通话记录内竟存有近两个小时的通话记录,而且该通话记录是06年的。很显然这款手机被

2008 年8 月2 日,李先生在某手机店购买了一款某品牌新手机,标注的出厂日期是08 年1 月份,于是就高高兴兴的购买了。回家后他迫不及待的开始使用,无意之中,他发现手机通话记录内竟存有近两个小时的通话记录,而且该通话记录是06 年的。很显然这款手机被人用过,而且不是08 年出厂的手机。李先生要求退货,经销商声称该机出现的情况是生产厂家所为,可换但不可退货。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无奈之下找到工商部门申诉,希望帮其维权。经调解,经销商退回了消费者李先生购买手机的500 元,并赔偿李先生现金500 元。李先生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
点评:根据《 消法》 规定,经营者必须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本案中涉案手机无论是生产商所为或者是经营者所为,标明出厂日期为08 年1月份,但存有06 年的通话记录,无疑是“以旧充新”的欺作行为,构成了对消费者退一赔一即“双倍赔偿”并由工商部门对其实施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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