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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强制交易法律无能为力?

2019-08-22 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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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商场、卖场的门岗有义务阻止顾客将饮料带入商厦、大卖场”

  全国首部商业物业管理企业标准在上海百联旗下的百货商厦和约100家大卖场逐步推行。其中一条规定:商场、卖场的门岗有义务阻止顾客将饮料带入商厦、大卖场。据了解,若该标准运行顺畅,将向上海甚至全国推广(8月29日《北京晨报》)。

  这是一种赤裸裸的强制交易条件,如果将饮料带入商场、卖场就有可能面临不期之道德风险,那么人们穿着衣服进卖衣服的商场,是不是更有道德风险之虞呢?是不是人们光身逛商场才会让商家放心与满意?这样的店规之荒诞不经本不值一驳,但是这样的措施能够公然地登堂入室、颁布实行即是我们真正必须警惕的地方:这从另一侧面说明了消费者权利尚未得到完善的保护。

  任何一个国家都不会容忍行业组织假借消费自由之名,订立如此苛刻的规定,对消费大众进行压榨。鉴于事实上商家与消费者的不平等地位,社会与政府往往对消费者的利益在法律上加以呵护,防止商家利用自己的优势任意设立交易条件侵犯消费者的利益。通常采取的措施是:

  1.政府的事先核准:能否带饮料进入商场,这样的交易条件并不是由行业协会一家说了算的,必须得到政府的核准,比如在以色列设有专门的审核委员会,由司法人员、消费者代表、商家代表对定型化契约条款进行审核;2.立法控制:法律根本就禁止交易者一方提出与交易宗旨不相符、减少自己的风险而剥夺对方权利的交易条件;3.司法救济:由法院审查有关的交易条件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而我国法律对于强制交易条件的规定很软弱,对于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格式化条款仅仅采取不采信的方法,而没有明确禁止;也没有对于定型化的契约条款进行专门核准的政府机构;事后的个别化的司法救济也不能使得消费者免于强势的商家的压榨。在这样的法制背景下,商家的行业组织肆无忌惮地出台有关的强制交易条件,也就不足为奇了。

  这样的强制性交易条件的出台,告诉我们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国家有义务利用一切手段加强对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希望通过这样的个案引起国家对于消费者权益的关注,采取切实的措施还消费者以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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