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0 ]' i U. o: r8 J: o
消费者贺某由于交通事故的原因,于2008年12月17日将东风日产颐达轿车送到铁西区北二路的日产日隆4s店进行维修。工作人员承诺说:保险公司定损、维修,共需20多天,09年初就能修好。
20多天后,消费者打电话询问日隆4s店车辆维修情况,被告知气囊没有到货,还需要再等一段时间,并保证春节前一定能让我用上车。" O5 O9 I0 g( [
一直到春节过后的2月7日,日隆4s店还是没有给消费者有关车辆维修的任何消息。消费者再次打电话询问,员工答复配件没有到货,要等到3月份才可以修好。
消费者对4S店延迟修理、对消费者不负责的作法非常气愤,投诉到省消协,要求赔偿损失。7 X3 N; U6 w# g, U" c, { Z1 }' C
法律依据3 b! w [& r, j$ G M8 C4 \, ?- N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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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点评! q% i% y; g$ C* r' x
在我国,汽车产业的飞速发展、汽车品牌的巨大影响力让我们认识到,售后服务在树立品牌形象、提高品牌价值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今,汽车市场已经步入服务竞争的时代,售后服务也成为了汽车企业开拓市场、吸引消费者的关键。而商家似乎比消费者更明白,谁的服务速度快,谁的服务质量高,谁的服务期限长,谁的服务承诺动人,谁就最能打动消费者的心。套用一位汽车销售业内人士的话来形容:“市场的竞争是一个综合性的竞争。而服务从理论上来讲,第一辆车是销售卖出去的,后面的则是靠服务卖出去的。”
本案中,东风日产日隆4s店本来与消费者约定好了汽车修理的期限,却一再的推脱维修时间,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损害了东风日产的品牌形象。我国的《合同法》对迟延履行的情况,也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同时,关于迟延履行违约金,《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因此,东风日产日隆4s店应当继续履行其为消费者修复车辆的义务,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并赔偿消费者因其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所造成的相应损失。[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