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假冒手机纠纷案例

2019-09-04 23:37
找法网官方整理
消费维权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消费维权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事件回放2008年1月消费者牛先生在鞍山站前地下街手机市场购买了一款金鹏E2158型手机,使用到也没出现什么问题。一次偶然的机会,在信息产业部官方网站发现自己所购买的手机与网上公示的照片不一样,认为该手机是假手机,于是找到商场,要求其按商场承诺假一

事件回放
 2008年1月消费者牛先生在鞍山站前地下街手机市场购买了一款金鹏E2158型手机,使用到也没出现什么问题。一次偶然的机会,在信息产业部官方网站发现自己所购买的手机与网上公示的照片不一样,认为该手机是假手机,于是找到商场,要求其按商场承诺“假一赔十”予与赔偿。商场售后负责人告之,商场有承诺便会履行诺言,该手机进货时有相关合法的进货手续,你说是假手机得需要提供有关部门的鉴定证明。牛先生听商场这么说后,便将手机拿到信息产业部去做鉴定。鉴定结果是:冒用进网许可标志。有了鉴定结果,牛先生便又来到手机商场,要求其赔偿。可手机经商场工作人员查验后发现手机主机IMEI号与手机后盖进网许可标志的号码不符,而主机与发票登记的IMEI号确是一致的,也就是说有可能手机的后盖不是原手机上的,那么信息产业部的鉴定报告就不能证明该手机的真伪,需要重新对手机主机进行鉴定。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找到信息产业部与抚顺质检所等机构都不能鉴定出手机的真伪。无奈,消费者只好到消费者协会请求帮助解决。
  消协了解到上述情况后经与生产厂家沟通,并给厂家下了《关于金鹏E2158移动电话机的委托认定函》,并通过电子邮件将手机外观照片等资料发给生产厂。第二天厂家回函,证明该手机非其生产。经市消协调解,消费者获得商场十倍赔偿一万一千元。0 U7 p5 i9 D. \9 Z5 C; C
) N/ B1 f3 s' Z8 A- P1 C7 f. [
  法律依据* }2 { b$ K8 J# Q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案件点评
  一些商家为了促销和招揽顾客,在店堂内张贴“假一罚十”的告示或以其它方式对消费者作出“假一罚十”的承诺。消费领域中的“假一罚十”条款是商家向不特定消费者所作出的单方允诺,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买卖合同可以独立于“假一罚十”条款而成立,即使消费者不知商家有此允诺,也不影响其向商家购买商品。“假一罚十”条款是商家通过向消费者表示售假将对已施以严厉惩罚的方法间接传达了其出售的商品质量过硬的信息,毫无疑问这是一种促销手段。因此“假一罚十”是一种商品广告,但又不同于一般广告,它有鼓励消费者监督和捉假的意思,它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广为宣传谁发现其有售假行为谁就可以获得十倍于假货售价的报酬(对商家而言就是罚金),因此“假一罚十”条款的性质应属于悬赏广告。
 那么“假一罚十”的悬赏广告与《消法》)第49条规定的“欺诈售假退一赔一”又是何关系呢?“欺诈售假退一赔一”是依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买卖合同而存在的法定惩罚性赔偿,此时消费者对商家的请求权是法定的请求权。而“假一罚十”作为悬赏广告是独立于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买卖合同存在的,与“欺诈售假退一赔一”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此时消费者对商家的请求权是契约上的请求权。# t1 H2 B5 o8 j3 r F8 O
  本案中,消费者根据商家的“假一赔十”承诺,获得了十倍赔偿。在具体运用《消法》第四十九条时,基于给予消费者更加完备的保障,省消协认为惩罚性条款与商家承诺的悬赏广告是独立存在的,即消费者可以同时主张两者,既可以要求“假一罚十”,又可以“退一赔一”,以充分保护自身的权益。

消费维权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11537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消费维权律师团,我在消费维权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