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波是一名果农,小强是做合法二手车生意的老板。去年9月26日,两人的一次汽车买卖却引来官司。一个叫小岩的人,咬定自己是车的真正主人,要求小波归还自己的汽车。
多次索要无果后,小岩把小波和小强告上了法庭。今年7月10日,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不但判决“小强与小波所签订的汽车买卖协议无效,还判令小波必须返还汽车”。
一车四易其主惹麻烦
2006年11月2日,原告小岩从原车主小周处购得这辆汽车,并在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办理了车辆转移登记。2007年下半年,朋友小朱借走该车后一直没有归还。一年后,小岩在勐腊县找到自己车子时,车子已经被二手车老板小强卖给了小波。觉得自己还是车主的小岩多次与小波协商要求返还该车,但均被拒绝。于是,小岩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庭审中,作为第一被告的小强认为:原告小岩将车辆交给小朱,他又以13000元的价格从小朱处购得汽车,并交纳了600余元的保险费和养路费,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已获取了对该车的使用及处置权,后来才将车转让给小波。
买车应该登记过户
第二被告小波认为:自己是贷款买的车,有合同,还交了保险,是合法的,为什么原告一开始不报警,要在我买车后一年多才报警,这些都是原告没有积极主张权利的表现。
一车四易其主,到底谁是车主呢?法院说,我国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在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所以,同样是进行二手车买卖,小岩在购得汽车时,办理了转移登记,其行为是合乎法律规定的,小岩便是该车的合法所有权人。虽然实际上已经变动为小强,甚至转到了小波,但由于形式上没有采取合法方式公示,即:没有进行产权登记,不具有公信力,因而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因此法院判定车辆所有人仍然是小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