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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卖场重拾百货促销遗风 返券暗藏消费陷阱

2019-09-08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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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风行一时的购物返券如今在家电卖场悄然流行开来,于是,曾在百货商场里发生的消费纠纷又在家电卖场里上演着,同时还有一些新的问题出现。相关部门的投诉统计分析表明,每逢节假日过后,有关返券促销的投诉量都会出现小高峰。春节临近,有关专家在接受本报记
风行一时的购物返券如今在家电卖场悄然流行开来,于是,曾在百货商场里发生的消费纠纷又在家电卖场里上演着,同时还有一些新的问题出现。相关部门的投诉统计分析表明,每逢节假日过后,有关返券促销的投诉量都会出现小高峰。春节临近,有关专家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提醒道:消费者要注意规避返券陷阱,商家也要以诚信赢得市场。
返券又出现在家电卖场
自1999年庄胜崇光百货以“买100返20”在北京首开返券促销先河之后,返券热几乎席卷了北京各大商场。2007年春节前夕,始作俑者——北京庄胜崇光百货因 “黄牛党”的一纸诉状戏剧性地扮演起了返券的“终结者”。而近来记者发现,曾经在百货行业风靡一时的返券促销,又在家电卖场焕发出活力。2007年“十一”和今年元旦,苏宁、大中、国美都推出了返券措施。
元旦促销期间,大中推出了高额返券促销措施,累计消费满1500元至2999元最高送55元礼金卡、累计消费满3000元至5999元最高送150元礼金卡、累计满3万元至5万元最高送2200元礼金卡等。而此前的2007年圣诞节期间,苏宁与北京万客隆超市也联手推出了超市购物送苏宁购物券的促销措施;国美在去年11月举行的“2007秋季厨卫电器博览惠”活动中也推出了购厨卫电器单品消费满1000元送200元抵金卡的措施。
2007年12月30日凌晨,记者在大中北京中塔店夜市采访时,在TCL彩电展区看到促销员正在为一位同时购买了4件电器的消费者周先生就如何交款才能最大限度地使用礼金卡而出谋划策。周先生表示,以前就最怕百货商场的返券,一碰到返券,他就觉得自己智商低,算不明白,可没想到在家电卖场又碰上了。
家电返券促销的限制多
去年“十一”期间,浙江消费者李小姐买了2台东芝液晶彩电,总价1.8万元,卖场给了2000元赠券。当李小姐拿着赠券去购买其他电器时,却被告知赠券只能抵充每款电器总价的15%,也就是说李小姐要花完2000元的赠券,还必须购买至少13300元的电器。更让她气愤的是,卖场给的赠券是200元一张的,赠券抵充部分还不能合用多款电器。
记者了解到,北京家电卖场在返券促销时也会有一些限制。如2007年圣诞节期间,苏宁与万客隆联合推出的返券活动就规定10元券只能用于购买单件金额满100元的商品、20元券用于购买单件金额满200元的商品、50元券用于购买单件金额满500元的商品。大中今年元旦期间促销时也规定,消费者于2007年12月26日至28日购物满450元可换500元礼券,但这些礼券必须于2007年12月29日夜市至2008年1月3日使用。国美在“2007秋季厨卫电器博览惠”活动中也规定,抵金卡只可用于购买厨卫电器,不可用于购买其他类别的家电产品。此外,返券一般还有不找零等硬性规定。由于商家往往以最终解释权为挡箭牌,消费者即使发现了其中的猫腻,也只能吃哑巴亏。
中国消费者协会消费指导部主任王前虎告诉记者,相关投诉反映,返券通常在使用的时间、空间上给消费者设置种种限制。比如返券不能购买折扣商品,或只能按商品价值的一定比例使用,甚至只能在一定区域内使用。另外,有些商家对返券的时间限制也十分严格,有的只能在促销期间使用,而促销最后一天的返券只限当日使用。因此他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参加促销活动时,一定要看清赠券是否有限制条款。
返券购物 退货有障碍
据《每日商报》报道,2007年10月7日,消费者黄女士在五星电器消费了1万多元。根据当时的活动规定,她获得了900多元的赠券,并用赠券购买了一台2100元的A.O.史密斯热水器。由于当时新家还在装修,黄女士一直没让厂家送货。一直到2007年12月中旬,装修基本完毕,她才打电话通知送货,不料却被告知她所购热水器暂时没货。五星方面表示可以让黄女士补差价换其他型号的产品。但黄女士没有看中其他型号的产品,于是提出了全额退款的要求。五星方面表示,当初购买热水器有900多元是用赠券抵的,现在如果要退货,赠券部分很难全额退款。[page]
对此,王前虎指出,赠券是消费者在前一次消费时从商家获得的捆绑性折扣,这种折扣是通过购买一定金额的商品体现的。因此,只要消费者根据商家设定的规则消费了赠券,商家就该提供相应的产品。如果因为商家的原因不能供货,那就该根据商品的价格全额退款(包括赠券部分)。
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指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券其实是商家与消费者订立的一种契约关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无论使用现金还是赠券购买商品,经营者都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具有应当的质量、性能、用途等,按国家规定承担“三包”责任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如果符合“三包”退货条件的,消费者要求退货,经营者应当全额退款。因此,企业不给全额退款是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既违犯了《合同法》的规定也违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应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维护自己的权益,当出现问题时可以选择和经营者协商、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相关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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