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6日下午,陈女士8岁的女儿想要去航头文化活动中心内上海乐明宸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的游泳场馆内游泳。由于女儿的身高已经达到1.40米左右,超过了1.3米需要家长陪同的要求,所以陈女士也放心的让女儿单独前往。
让陈女士没有想到的是,女儿去了游泳馆没多久,游泳馆内的工作人员就打来电话,告知陈女士她女儿受伤了。陈女士匆匆赶到游泳馆,才知道女儿在消毒池内摔了一跤,导致两颗门牙受损。
此后,在游泳馆相关负责人的陪同下,陈女士将女儿送到了上海第九人民医院就诊。通过诊断,医生告诉陈女士,小朋友的两颗门牙,其中一颗受损严重,确定不能恢复,另一颗门牙损伤了半颗,暂时还不能确定是否可以修复。医生还告诉陈女士,最好的方法是等到女儿18岁之后可以采取种牙的方式,但价格比较昂贵,按现在的费用约10000元一颗。陈女士据此提出了赔偿请求,但游泳馆负责人认为修复牙齿的方法有很多种,不该以其中最为昂贵的种牙方式作为标准,双方对赔偿事宜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无奈之下陈女士来到南汇区消保委投诉。
区消保委受理投诉之后仔细分析了双方的矛盾焦点,首先小朋友摔跤究竟谁要负主要责任?商家认为其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的义务,小朋友摔跤是由于不小心,消费者本人应当承担大部份责任;其次,按种牙的费用要求赔偿,是否要求太高?商家认为修补牙齿的方法有很多种,赔偿方面应按照较为普通和普遍的方式作为标准,而不是由消费者自行选择一个标准。
消保委工作人员以事实为依据,以《消法》为准绳,通过多次的调解工作,明确了双方的责任,一方面让游泳馆负责人意识到,游泳馆对消费者负有无条件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该起意外的主要责任由游泳馆承担,另一方面,我们也让消费者适当降低了赔偿的请求,最终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了一致,由经营者一次性赔偿消费者5000元,此投诉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