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消费者杜小姐在一家保健俱乐部东湖路店以3000元买了一张价值5000元的会员卡,当时规定有效期为1年。今年7月26日,杜小姐突然想起卡内还有金额未用完,去门店查询,却被告知逾期会员卡无法查询余额,卡内金额也无法再使用。后来,杜小姐又与该公司客服部工作人员沟通,得知卡内还有1600多元余额。杜小姐向该公司提出再交一年会费以激活卡内余额,但对方表示公司政策不允许。杜小姐觉得非常不合理,于是向消保委投诉。
接到投诉后,静安区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与该保健俱乐部有限公司取得联系,了解具体情况。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杜小姐购卡时已向其告知有效期为一年,并在卡上注明,会员卡今年5月份到期,因此卡内的余额已经失效。我委指出,会员卡的有效期应该是提供服务的有效期,到期后经营者可终止提供服务,但这与卡内余额的有效期是两个概念,卡内余额包含着经营者还未提供服务的相应价值,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现在杜小姐只是要求继续使用,应该为消费者解决。经我委调解,该俱乐部最终同意让杜小姐续卡一年并且激活余额。
点评:
本案中经营者把消费卡到期后服务的终止与卡内余额的有效期混为一谈,在消费者没有主动明示的情况下推定他人放弃余额,是逃避自己义务、加重对方责任的做法。会员卡到期后如有剩余金额,消费者对卡内余额享有处分权,经营者应该通过合理的方式将余额返还消费者,随意侵吞卡内余额则构成不当得利,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