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物品遗失,理应按丢失物品的保价额给予赔偿,但货运经营者却以所谓“行规”敷衍货主。 1月14日 ,邵武市12315就接到 林 先生这样一个投诉。
据了解, 2007年12月15日 , 林 先生委托邵武某快运公司托运一件包裹寄往南平亲戚处,内装不同品牌型号的5部手机,总价值8500元。保价额填的是5000元,托运费因为是熟客只收了10元。托运公司本来承诺一天后即可到货,结果半个多月都没有寄到。经公司查证,包裹确实在运输过程中丢失了。 林 先生向托运公司索赔,但邵武快运公司与南平的公司互相推诿,都把责任推给对方,始终不予理赔。一再追讨,得到的答复竟是:签订货运合同(托运单)时双方并没有明确货物丢失后的赔偿条款,只是随意填写了一个5000元的保价额,并且没有收取保价费。按照“行规”,最多给予托运费10倍的赔偿。实付托运费是10元,所以只给赔100元。 [page]
工商部门通过调查确认 林 先生反映情况属实。工商人员认为,根据所谓的“行规”确定赔偿额,与实际损失相差很大,明显有失公正。既然托运单据上填了保价额,那么不管是否有收取保价费用都应该按照保价额赔偿。目前,快运公司在工商部门介入调解后,终于认识到在法律上的过错,同意按保价额5000元赔偿给 林 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