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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贵了,赔

2014-01-03 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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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买贵了,赔你两台洗衣机!”面对顾客投诉,永康市一家大型商场店员夸海口,结果被较真客投诉到12315,赔礼道歉还赔了40元钱。

  “买贵了,赔你两台洗衣机!”面对顾客投诉,永康市一家大型商场店员夸海口,结果被较真客投诉到12315,赔礼道歉还赔了40元钱。

  12月5日,永康市民倪女士到该商场,花898元买了一台“三洋”牌全自动洗衣机。

  12月14日,她再去该商场逛时,看到这款洗衣机的标价签标明其“现价”是858元、“有效期限”是12月3日到12月17日、降价原因是“促销”。

  当时倪女士就向售货员投诉,称她的洗衣机买贵了,多花了40元钱,要求按照标价签退差价。现场店员肯定地说:“不可能的,如果那样的话,赔你两台洗衣机!”

  “大商场讲话要算数!卖错了还不承认!”12月15日,倪女士从家里拿来购机发票,再到该商场拍了标价签的照片,然后去商场投诉。

  面对较真的倪女士,这次售货员改口说,这款洗衣机是从12月7日开始调价的,商场海报上有说明。12月5日买的洗衣机,要退差价是不可能的。

  12月19日,双方争执到当地12315。经查:标价签和发票可以“作证”,顾客投诉反映“这款洗衣机买贵了”情况属实,此事责任在商场。

  商场称,这是因为标价签调价在先、但商场收银台的电脑系统没有及时跟进更改所致,发现后已经进行整改;对处理投诉时对顾客说“买贵了,赔你两台洗衣机”的售货员也进行了批评教育。

  当日,经永康市工商局12315调解,商场赔礼道歉,赔偿顾客40元钱。倪女士因此成为永康市范围内投诉“买贵了”家电、求助12315后成功获赔第一人。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聘用的从业人员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介绍、承诺,对消费者的询问、投诉的答复,视为经营者的行为。经营者制定的服务公约或者承诺等对消费者有利的,应当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或者签订的合同责任不明确的,应当做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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