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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梓潼县查处哄抬物价案12起

2019-09-05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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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5月13日至今,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工商局进一步加大了市场巡查力度,严厉打击哄抬物价等违法经营行为。针对当地灾后部分商品供应不足,特别是抗灾用的帐篷布和药品十分紧缺的实际情况,为防止个别经销商乘机抬高此类商品的销售价格,梓潼县工商局在县电视

  从5月13日至今,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工商局进一步加大了市场巡查力度,严厉打击哄抬物价等违法经营行为。

  针对当地灾后部分商品供应不足,特别是抗灾用的帐篷布和药品十分紧缺的实际情况,为防止个别经销商乘机抬高此类商品的销售价格,梓潼县工商局在县电视台发布了食品安全消费警示,向经营者印发了地震灾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经营者自律要求、地震灾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消费提示等宣传资料。同时,利用快速检测设备对大米、面粉、肉类、蔬菜、食用盐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含捐赠食品)进行了快速检测并认真受理消费者申诉,严查重处违法经营案件。

  截至5月31日,梓潼县工商局已立案查处哄抬物价案件12起,罚款4.2万余元。特别是对某药业公司擅自提高药品“板蓝根”批发价格的行为,该局从快进行了查处。目前,全局共受理消费者申诉案件32起,查处率达100%,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万余元。运用快速检测设备共计检测食品样品32组,对检测出水分超标的猪肉经营者进行了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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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我们超市洗衣粉在出厂价上盈利百分之三十,我们边上的盈利百分之六十,这算是哄抬物价吗
只要进行了哄抬物价的行为,就属于违法行为。法律对超出市场价格几倍属于违法没有明确规定。  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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