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饭店吃饭,竟然从一个锅仔里吃出一只老鼠,消费者要求赔偿,遭到蛮横拒绝 。消费者将呼和浩特市蜜乡魂新乌兰饭店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11月18日,消费者于某等三人在新乌兰饭店就餐时,在茶树菌锅仔中发现了一只死老鼠。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卫生监督部门接到举报电话后,随即到现场进行检查证实。当日,新乌兰饭店将于某三人送往内蒙古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洗胃和服泻药的治疗。之后,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认为,消费者和饭店形成的是饮食服务合同关系,在该合同履行当中,为消费者提供符合保障其人身安全的服务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而本案中,新乌兰饭店提供给消费者的饭菜中出现死老鼠是不争的事实。因此,新乌兰饭店在履行合同中违反了上述义务,主观上存在过失,该过失给消费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一定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判决新乌兰饭店赔偿三名原告精神抚慰金各2000元,营养费各70元,交通费各50元,合计6360元。新乌兰饭店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